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时间: 2017-11-05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765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请示》(太保产〔2015〕21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太保)(审-保证)〔2015〕(主)1号。

  此复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24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以下主体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借款已达到保险单约定期限的,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和利息,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即使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借款尚未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赔付条件,保险人仍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已证实投保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了投保人死亡证明,或投保人已失踪、被宣告死亡;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投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还款能力;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还款能力。

  第六条 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本合同项下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
  (二)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八条 下列原因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不受此限;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确定,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借款金额以及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借款期间的利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般事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六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的审查。
  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如出现投保人未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被保险人最迟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的书面委托。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审核后有权决定是否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及保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借款合同正本、借款凭证或相关放款证明;
  (四)投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记录、凭证或相关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催收通知、催收情况记录;
  (六)被保险人贷款本息损失清单;
  (七)投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个人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投保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赔款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投保人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取得部分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借款本息前,投保人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借款本息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出具的还清借款本息并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释义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财产、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财产保险价值的保险。
  利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费率方案


  一、月基准保险费率: 1.25%

  二、贷款风险调整系数
  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职业、年龄、收入、担保抵押情况、承保条件等影响因素,设定调整系数范围为0.4~1.6。

  三、保险费计算
  月保险费率 =月基准保险费率 x 贷款风险调整系数
  月保险费 = 保险金额 x 月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 保险期间内各月月保险费之和

  四、退保计算
  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可申请退保。
  符合退保条件的,保险人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