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864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2015版)〉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安农险字〔2015〕4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安华)(审-保证)〔2015〕(主)1号。
此复
附件:1.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2.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24日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贷款购买消费性汽车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为投保人购买消费性汽车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所购车辆为新车;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三)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新车净价格的70%;
(四)投保人年龄应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
(五)投保人购买行为已经有效发生且为《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且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后,仍不足以清偿该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与利息的,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上述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与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六条 发生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对下列各项费用的赔偿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未偿还贷款本金的15%: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或抵(质)押担保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确认无效或终止执行;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4、抵(质)押物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二)因所购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争议,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的;
(三)投保人与贷款所购车辆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
(四)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出售、拍卖、转让、办理再抵(质)押;
(五)投保人提供假材料或购车手续不全,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责任,发生虚假购车、一车多贷、挪用贷款、骗贷套贷、恶意拖欠及其他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六)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一年内的自杀、自残行为,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恶意串通或其他故意行为,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违反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导致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违反本条款总则列明的条件而发生的贷款;
(三)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次日二十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三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和书面文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投保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
(三)信用记录;
(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个人汽车贷款申请书;
(六)投保人与汽车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当日一次交清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及时就贷款所购车辆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行为发生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出具投保人还清本息的证明文件,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汽车贷款。发放贷款时,被保险人应对贷款所购车辆的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进行审查,应保证投保人为《借款合同》项下所购车辆产权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权人,并应要求投保人为汽车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并对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被保险人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抵(质)押被认定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抵(质)押担保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发放贷款时应书面明确告知投保人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和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投保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投保人欠息;
(三)投保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投保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
(五)其它足以影响投保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发生逾期后应及时做好对投保人及担保人的逾期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同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发送出险通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本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有效单证和书面文件。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与保险人约定的时限内尽最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抵(质)押权。
被保险人依前款规定依法行使抵(质)押权后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如有抵(质)押物应将其处理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享有与行使。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几项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承担风险增加的,保险人有权对该扩大或增加的部分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有效单证和书面文件: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副本;
(四)《汽车销售合同》副本,机动车辆销售发票原件;
(五)机动车辆登记证;
(六)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副本及向投保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的相关证明;
(七)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
(八)投保人欠款清单;
(九)实现抵(质)押权的相关凭证;
(十)本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权益转让文件和抵(质)押处理权转移文件(如有);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够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与利息-实现抵(质)押权后所得金额)×(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方应严格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该等合同义务或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应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以下情形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依照下列约定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一)依法办理车辆抵(质)押登记但未能办理的,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以及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二)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提前还清贷款,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 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并在应退保险费中扣除前述手续费金额后退还保险费余额;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保险期间已开始计算的,应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保险期间日数/保险期间日数)。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 释义
消费性汽车:指不以营利或生产为目的购买或使用的机动车辆。
新车:指从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后,经检验合格,初次进入流通领域并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汽车。
新车净价格:指新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牌照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各类税、费)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保险期间 首付比例i |
1年 |
2年 |
3年 |
30%≤i<40% |
1.35% |
2.01% |
2.66% |
40%≤i<50% |
1.22% |
1.81% |
2.41% |
50%≤i<60% |
0.99% |
1.47% |
1.94% |
i≥60% |
0.81% |
1.20% |
1.60% |
注: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二、风险调整系数(各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关系)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系数 |
1 |
投保人资信系数 |
资信评估分值 |
90分及以上 |
[0.70,0.80] |
85-89分 |
(0.80,0.90] |
80-84分 |
(0.90,1.00] |
75-79分 |
(1.00,1.15] |
70-74分 |
(1.15,1.30] |
65-69分 |
(1.30,1.50] |
60-64分 |
(1.50,2.00] |
2 |
抵押质押系数 |
以所购车辆、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外的房产抵押。 |
[0.75,0.85] |
以所购车辆外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存单、寿险保单质押。 |
[0.70,0.80] |
3 |
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
投保人在我公司为贷款所购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0.90,1.00] |
4 |
绝对免赔率系数 |
10%-20% |
0.90-1.00 |
20%-30% |
0.80-0.90 |
30%以上 |
0.70-0.80 |
5 |
企事业单位人员团购系数 |
企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团购车辆在10-19台。 |
[0.80,0.90] |
企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团购车辆在20台及以上。 |
[0.70,0.80) |
6 |
银行系数/经销商系数 |
第一个合作年度 |
1.00 |
第二及以后合作年度 |
逾期率≤0.5% |
[0.80,0.90] |
0.5%<逾期率≤0.8% |
(0.90,0.95] |
0.8%<逾期率≤1% |
(0.95,1.00] |
1%<逾期率≤1.2% |
(1.00,1.20] |
1.2%<逾期率≤1.5% |
(1.20,1.50] |
逾期率>1.5% |
(1.50,3.00] |
注:1. 银行系数中逾期率的计算基础为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贷险的该银行贷款业务;
2.经销商系数中逾期率的计算基础为通过该经销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贷险的业务;
3.对于上一个合作年度投保数量小于50台的经销商,不能使用经销商系数;
4.逾期率的计算公式:上年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的保单数×2.0/(上年初有效保单数+上年末有效保单数)。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