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5]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批复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投保手续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投保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到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投保手续;其他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到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二)办理时间及材料要求。
《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投保手续。
办理投保手续,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及时交纳保费
(一)费率标准。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实施风险差别费率。2015年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年费率水平为本机构被保险存款(即保费基数)的万分之一点六。
(二)上报应交纳保费数额。
每年1月10日之前、7月10日之前,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计算本机构上年7月-12月和本年1月-6月的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上)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之前、7月15日之前将核对无误的数据逐级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
2015年7月I0日前,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上报本机构2015年5月和6月的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2015年7月15日之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核对无误的数据逐级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
(三)及时交纳保费。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每年1月20日之前、7月20日之前,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核对无误的应交纳保费数额,将保费交纳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存款保险基金专门账户。
2015年7月20日前,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核对无误的2015年5月和6月的应交纳保费数额交纳保费。
(四)对保费交纳情况进行核查。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费交纳可能存在问题的,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视情况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的,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保费交纳有关要求见附件2。
三、做好组织、宣传等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配套工作
(一)明确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明确牵头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本机构存款保险实施工作。
(二)完善存款保险账户管理和信息系统。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存款人资料和存款账户资料,加强灾备建设,确保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根据《条例》关于“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规定,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尽快建立同一存款人信息系统,实现同一存款人账户实时合并计算的功能。
(三)按要求摆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存款保险宣传折页,自2015年6月中旬起在各营业场所摆放,供公众免费取阅。2015年5月中旬至7月31日,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首页、网点电子屏等媒介上,明确展示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以及存款保险宣传标语。有关具体要求见附件3。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吸收存款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转发本通知时明确2名熟悉存款保险工作要求的同志作为联系人。
人民银行总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于焘华、孙彬、欧阳昌民
电话:010-66195840、 010-66194369、 010-66194061
传真:010-66016407
附件:1.办理投保手续有关要求
2.保费交纳有关要求
3.摆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有关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5月8日
附件1
办理投保手续有关要求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章程;
六、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
七、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八、法人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基本情况;
九、《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提交最近三年每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1104”全套报表;《条例》施行前开业未满三年的金融机构,应提交开业以来历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1104”全套报表;
十、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1104”全套报表只提供电子光盘,其他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及光盘形式存储的电子文档。材料应使用简体中文,若相关文档原件为其他语言,须同时报送中文版。
附: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略)
附件2
保费交纳有关要求
一、需提交的数据资料
投保机构每年1月10日之前,7月10日之前两次向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上报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并提交以下数据资料:
(一)本机构保费基数(按旬平均计算);
(二)本机构每旬末的保费基数及《投保机构存款账户统计表》(见附);
(三)本机构本期应交纳保费数额;
(四)核对本机构保费基数所需的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等会计财务资料。
二、保费交纳方式
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具体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20日之前、7月20日之前。
各投保机构应当在规定日期前,将保费交纳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存款保险基金专门账户,并注明划款用途“交纳存款保险保费”
账户名称:中国存款保险业务中心
账号:210400514
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支付系统行号:001100011002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保费交纳手续。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做好各投保机构保费归集以及账户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三、保费基数的相关存款口径
保费基数=本外币各项存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境外同业存放-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不予保险的存款。本外币各项存款包括本金和应付利息。外币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每旬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本外币各项存款包括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其中,境内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单位存款、财政性存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见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含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上述所列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上述所列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四、保费计算公式
每6个月应交纳保费保费=保费基数*年费率水平*1/2
2015年5月和6月应交纳保费=保费基数*1.6 /10000* 1/6
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68559389, 010-68559377
附:投保机构存款账户统计表(略)
附件3
摆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有关要求
自2015年5月中旬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领取宣传折页的电子版本及纸质样本;其他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宣传折页的电子版本及纸质样本。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样式及时印制,并自2015年6月中旬起在各营业场所足量摆放,供公众免费取阅。
2015年5月中旬至7月31日,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首页、网点电子屏等媒介上,明确展示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以及下列存款保险宣传标语,具体如下:
1.“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
2.“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