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5)

时间: 2017-11-05


中国保监会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60号)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前寿保发〔2014〕665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4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总数为4,5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000,000.00元。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0,000

20.00%

现金

2

深圳市深粤控股有限公司

90,000

20.00%

现金

3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

89,100

19.80%

现金

4

深圳市凯诚恒信仓库有限公司

88,425

19.65%

现金

5

深圳市华南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67,275

14.95%

现金

6

深圳市健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5,200

3.38%

现金

7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2.22%

现金

合计

450,000

100.00%



  四、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款为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

方式

1

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0

20.00%

现金

2

深圳市深粤控股有限公司

20,000

20.00%

现金

3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6,500

16.50%

现金

4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

14,900

14.90%

现金

5

深圳市凯诚恒信仓库有限公司

14,800

14.80%

现金

6

深圳市健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3,800

13.80%

现金

合计

100,000

100%


  注: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6500万股转让给深圳市华南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五、第十六条后各条款序列号顺延一位。

  六、原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决定转让股份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并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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