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772号)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38,301,359股股份、向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6,028,565股股份、向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31,178,566股股份、向天津汉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30,000,709股股份、向建银金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发行29,693,872股股份、向南昌中科摇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9,693,872股股份、向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17,944,997股股份、向奥美股权投资基金(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发行9,897,95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0,340,92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