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对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股转系统公告[2014]100号)
近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试电力,股票代码:430291)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操立军采取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对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关于对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光谷时代广场A座1408-1410室;
操立军,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试电力”)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试电力2013年11月28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3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于2014年6月12日向我司提交备案材料,验资完成至进行备案时隔近半年,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二十二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3.4条。
二、中试电力审议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满十五日,违反了《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及《业务规则》第4.1.2条。
三、中试电力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向2名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共计864.44万元,占中试电力净资产的24.5%。经主办券商核查,该交易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及《业务规则》第4.1.2条。
四、中试电力于2013年11月与借款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00万元。该借款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业务规则》第4.1.2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
五、中试电力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汉口银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并于2014年2月27日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该项诉讼的涉案金额为1650万元,属于《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而中试电力于2014年3月20日才披露涉诉公告,对该项诉讼的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4.2.1条。
操立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中试电力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披露违规、股票发行程序违规等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及《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四条。
鉴于中试电力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6.3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中试电力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对中试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操立军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