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张利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16号)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张利明发行2,289,962股股份、向方发胜发行1,164,362股股份、向刘国奇发行1,164,362股股份、向方力发行952,656股股份、向欧利江发行287,607股股份、向冷小琪发行242,251股股份、向康毅发行123,257股股份、向浙江瑞瀛钛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267,900股股份、向杭州金铖华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21,73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69,043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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