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2010年10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院做出的第13450/EC号仲裁裁决案。中国和新加坡均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的问题。涉案仲裁裁决书虽将“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在申请人提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前,仲裁庭做出补充仲裁裁决书将之变更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是涉案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争议,亦不存在需要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DMT有限公司(法国)对于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关于仲裁庭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关于首席仲裁员约定的问题。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就首席仲裁员新加坡居民的身份提出异议,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熟悉中国法律且存在丧失独立性的情况。因此,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于仲裁庭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不在《纽约公约》规定的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范围内。因此,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第13450/EC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同意你院承认与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请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