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等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950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八个地区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华保报〔2014〕28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大连等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条款编号等其他未尽事宜,适用《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3〕358号)的规定。
此复
附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大连等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