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的通知
(农绿认[2014]9号)
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
为推动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管理,提高标志许可审查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第6号),有必要对绿色食品相关认证程序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绿色食品境外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4年5月28日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标志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完成现场检查。
第十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 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三) 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 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
(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第二十一条 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境外检查合同》,直接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环境调查和产品抽样。
环境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提供背景值,产品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中心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 认证程序(试行)》、原《绿色食品 续展认证程序》、原《绿色食品境外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1:
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材料已收到,现通知如下:
□材料审查合格,现正式受理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我办将根据生产季节安排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见《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材料不完备,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
个工作日内,补充以下材料:
材料补充完备后,我办将正式受理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材料审查不合格,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原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级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2:
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
: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初次申请□ 续展申请□)审查合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现通知如下:
1.检查目的
检查申请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包装、贮藏运输及质量管理体系等与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及规定的符合性。
2.检查依据
□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 NY/T 1054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 NY/T 471 绿色食品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 NY/T 473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 NY/T 1892 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 NY/T 755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 NY/T 1891 绿色食品 海洋捕捞水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 绿色食品有关规定
3.检查内容
□ 产地环境质量,包括环境质量状况及周边污染源情况等
□ 种植、养殖、加工过程及包装、贮藏运输等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 种植产品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 食用菌基质组成及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 畜禽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疫苗、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 水产品养殖过程的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渔药、藻类肥料等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 蜂产品饲料、兽药、消毒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 加工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包括购买记录、使用记录等
□ 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
4.检查组
|
姓名 |
性别 |
注册专业/级别 |
联系方式 |
组长 |
|
|
|
|
组员 |
|
|
|
|
组员 |
|
|
|
|
5.现场检查安排
检查组将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安排首次会议、实地检查、随机访问、查阅文件(记录)和总结会,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管理负责人、内检员等陪同检查。
6.保密
检查组承诺在现场检查过程及结束之后,除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未经申请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申请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检查员(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级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7. 申请人确认回执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项无异议,请签字盖章确认;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1.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
2.检查组组员可根据情况增删。
附件3:
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
根据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论,现通知如下:
□ 现场检查合格,请持本通知书委托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
1.环境检测
检测项目:
2.产品检测
□现场检查不合格,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原因:
负责人(签字): 省级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4
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两份,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各一份。
二、本表应如实填写,所有栏目不得空缺。
三、本表无签字、盖章无效。
四、本表的填写内容可以打印或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语言规范准确,印章、签字端正清晰。
五、本表可从http://www.moa.gov.cn/sydw/lssp/下载,用A4纸打印。
六、本表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表一 申请产品清单
初次申请□ 续展申请□ |
申请人 |
|
产品名称 |
商 标 |
产量(吨)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若本页不够,可附页。
表二 初审意见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有/无/ 不涉及 |
符合性 (是√否×) |
备注 |
1 |
申请人 |
是否符合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要求 |
|
|
|
2 |
申请产品 |
是否符合申请产品条件要求 |
|
|
|
3 |
申请书 |
是否填写完整、规范且有签字盖章 |
|
|
|
4 |
调查表 |
是否填写完整、规范且有签字盖章 |
|
|
|
5 |
资质 证明 材料 |
营业执照是否符合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 |
|
|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
动物防疫合格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
商标注册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
|
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
|
|
|
6 |
质量控制 |
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 |
|
|
|
相关合同(协议)、票据等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
|
|
|
基地清单、基地图等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
|
|
|
生产、加工记录是否健全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
|
7 |
生产规程 |
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
|
|
|
是否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且能指导实际生产 |
|
|
|
是否有申请人公章 |
|
|
|
8 |
投 入 品 使 用 |
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392)要求 |
|
|
|
农药是否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要求 |
|
|
|
肥料是否符合《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394)要求 |
|
|
|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要求 |
|
|
|
兽药是否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472)要求 |
|
|
|
渔药是否符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755)要求 |
|
|
|
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绿色食品 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2112)要求 |
|
|
|
9 |
预包装 食品标签 |
产品是否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
|
|
|
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是否符合NY/T658要求 |
|
|
|
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或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
|
|
10 |
环境质量 |
环境检测机构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
|
|
|
环境调查是否符合NY/T1054相关要求 |
|
|
|
监测报告是否符合程序和NY/T391相关要求 |
|
|
|
11 |
产品质量 |
产品检测机构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
|
|
|
抽样产品数是否符合NY/T896相关要求 |
|
|
|
产品检验报告检测依据及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
|
|
|
12 |
现场检查 |
检查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
|
|
是否在产品生产季节 |
|
|
|
检查员是否按时提交检查报告 |
|
|
|
检查报告填写是否完整、规范且反映真实情况 |
|
|
|
检查照片是否真实并反映全部检查环节 |
|
|
|
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仅适用于续展申请) |
|
|
|
检 查 员 意 见 |
检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
省级工作机构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省级工作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初次申请□ 续展申请□
申请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
二、本申请书无签名、盖章无效。
三、申请书的内容可打印或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语言规范准确、印章(签名)端正清晰。
四、申请书可从http://www.moa.gov.cn/sydw/lssp/下载,用A4纸打印。
五、本申请书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保证声明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充分了解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自愿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现郑重声明如下:
1.保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
2.保证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3.保证严格按《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4.保证开放所有生产环节,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和年度检查。
5.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绿色食品事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愿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所作的决定,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表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文) |
|
申请人(英文)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网址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首次获证时间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座机 |
|
手机 |
|
联 系 人 |
|
座机 |
|
手机 |
|
传真 |
|
Email |
|
龙头企业 |
国家级□ 省(市)级□ 地市级□ 其他□ |
年生产总值 (万元) |
|
年利润 (万元) |
|
申 请 人 简 介 |
|
内检员(签字):
注:1.内检员适用于已有中心注册内检员的申请人。
2.首次获证时间仅适用于续展申请。
表二 申请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 |
商标 |
产量(吨) |
是否有包装 |
包装规格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续展产品名称、商标变化等情况需在备注栏说明。
2.若此表不够,可附页。
表三 原料供应情况
原料来源 |
原料供应情况 |
绿色食品 |
生产商 |
产品名称 |
使用量(吨) |
|
|
|
|
|
|
|
|
|
|
|
|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 标准化生产基地 |
基地名称 |
使用面积(万亩) |
使用量(吨) |
|
|
|
|
|
|
|
|
|
|
|
|
表四 申请产品统计表
产品名称 |
年产值(万元) |
年销售额(万元) |
年出口量 (吨) |
年出口额(万美元) |
绿色食品包装 印刷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三、表四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附件6:调查表及清单
附件7:
绿色食品申报产品有关情况填报说明
一、产品年产值(单位:万元)
产品年产值=申报产量×当年产品平均出厂价格
二、产品国内年销售额(单位:万元)
申报产品上年度国内销售额
三、产品出口量、出口额(单位:吨、万美元)
申报产品上个年度的出口量、出口额
四、种养殖面积(单位:万亩)
(一)初级产品
(1)种植业产品:直接填报种植面积(食用菌不需填报)。
(2)畜禽产品:牛、羊肉产品既要填报放牧草场面积,又要填报主要饲料原料(如玉米、小麦、大豆等)的种植面积。猪肉、禽肉与禽蛋类产品只填报饲料主要原料种植面积。
(3)水产品(包括淡水、海水产品):填报水面养殖面积。
(二)加工产品
主要原料是绿色食品产品的,不需要填报种养殖面积;主要原料来自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或申报单位自建基地的,需要填报种养殖面积。
1.需要填报主要原料(或饲料)种养殖面积的加工产品
(1)农林类加工产品:小麦粉、大米、大米加工品、玉米加工品、大豆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机制糖、杂粮加工品、冷冻保鲜蔬菜、蔬菜加工品、果类加工品、山野菜加工品、其它农林加工产品。
(2)畜禽类加工产品:蛋制品、液体乳、乳制品、蜂产品。
(3)水产类加工产品:淡水加工品、海水加工品。
(4)饮料类产品:果蔬汁及其饮料、固体饮料(果汁粉、
咖啡粉)、其它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及其它软饮料)、精制茶、其它茶(如代用茶)、白酒、啤酒、葡萄酒、其它酒类(黄酒、果酒、米酒等)。
(5)其它加工产品:方便主食品(米制品、面制品、非油炸方便面、方便粥)、糕点(焙烤食品、膨化食品、其它糕点)、果脯蜜饯、淀粉、调味品(味精、酱油、食醋、料酒、复合调味料、酱腌菜、辛香料、调味酱)、食盐(海盐、湖盐)。
2. 不需要填报主要原料(或饲料)种养殖面积的加工产品
(1)农林类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品。
(2)畜禽类加工产品:肉食加工品(包括生制品、熟制品、畜禽副产品加工品、肉禽类罐头、其它肉食加工品)。
(3)饮料类产品:瓶(罐)装饮用水、碳酸饮料、固体饮料(乳精、其它固体饮料)、冰冻饮品、其它酒类(露酒)。
(4)其它加工产品:方便主食品(包括速冻食品、其它方便主食品)、糖果(包括糖果、巧克力、果冻等)、食盐(包括井矿盐、其他盐)、调味品(包括水产调味品、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食品添加剂。
chl_228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