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大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742号)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向陈大庆发行3,973,056股股份、向孙蔚发行3,310,846股股份、向胡学忠发行1,333,216股股份、向孙宏涛发行1,333,216股股份、向任克终发行1,333,216股股份、向魏枫发行1,333,216股股份、向刘辉发行1,110,980股股份、向叶雷发行1,110,980股股份、向王晓军发行1,110,980股股份、向李云鹏发行1,110,980股股份、向应海峰发行319,482股股份、向满玲玲发行319,482股股份、向宋善昂发行319,482股股份、向卢丽娟发行319,482股股份、向吴居銮发行126,993股股份、向张建军发行126,993股股份、向刘卫山发行126,993股股份、向夏国法发行126,993股股份、向谭仁兵发行126,993股股份、向陈宏强发行126,993股股份、向秦军发行126,993股股份、向石卫华发行126,993股股份、向郝莲子发行118,527 股股份、向李伟发行110,062 股股份、向谢鹏飞发行101,594股股份、向叶尔丰发行101,594股股份、向张策发行101,594股股份、向胡丽发行101,594股股份、向欧彩云发行101,594股股份、向李凯发行101,594股股份、向范玉宽发行84,663股股份、向马马发行84,663股股份、向林文虎发行84,66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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