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时间: 2017-11-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323号)

 


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80,731,553股股份、向浙江如山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5,877,684股股份、向王培火发行15,560,130股股份、向黄国江发行14,289,916股股份、向郑培敏发行12,702,147股股份、向祝亚南发行11,114,379股股份、向宓强发行8,020,135股股份、向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7,938,842股股份、向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7,938,842股股份、向吴歌军发行7,938,842股股份、向杭州赛伯乐晨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7,916,148股股份、向赵锐均发行4,812,208股股份、向浙江诸暨惠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638,716股股份、向蓝山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638,716股股份、向汪运衡发行2,566,468股股份、向杨逸沙发行2,406,104股股份、向杭州龙马科技有限公司发行2,165,398股股份、向韦戈文发行1,924,692股股份、向程菊琴发行1,924,692股股份、向杭州菲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892,489股股份、向梁振华发行1,667,156股股份、向孙耀琦发行1,667,156股股份、向袁力发行1,603,963股股份、向陈志平发行1,603,963股股份、向何黎鑫发行1,283,234股股份、向申军谊发行1,270,214股股份、向王彪发行1,270,214股股份、向张霞发行992,355股股份、向钟柯伟发行962,505股股份、向周敏发行912,966股股份、向俞婉玲发行802,140股股份、向邓燕燕发行802,140股股份、向陆谷平发行802,140股股份、向金琳发行802,140股股份、向张菁菁发行802,140股股份、向徐国俊发行802,140股股份、向徐海滨发行793,884股股份、向陈海飞发行793,884股股份、向周云卿发行793,884股股份、向陈建根发行791,612股股份、向马笑涛发行641,458股股份、向冯建新发行561,434股股份、向葛含芝发行516,024股股份、向张勇发行516,024股股份、向王响伟发行396,942股股份、向任峻发行396,942股股份、向蒋玉龙发行320,729股股份、向俞波发行320,729股股份、向刘财宝发行320,729股股份、向孔子文发行320,729股股份、向曾艳发行320,729股股份、向赵光模发行320,729股股份、向韩锋发行320,729股股份、向杜文和发行317,553股股份、向王红罗发行240,705股股份、向章正丰发行240,705股股份、向楼桂红发行240,705股股份、向蒋林静发行240,705股股份、向周丽君发行240,705股股份、向郑延渝发行198,471股股份、向张东东发行198,47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