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代表处变更名称的批复
(银监复[2013]542号)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佐藤康博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英文名称变更为Mizuho Bank, Ltd. Nan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该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
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瑞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处,英文名称变更为Mizuho Bank, Ltd. Xiamen Representative Office。该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
你行须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