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
【法宝引证码】 CLI.4.276845 |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731号)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华人寿发〔2016〕126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公司系依照《保险法》《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1128号)批准,由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015年11月24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22L07J。
公司的主发起人为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七条修改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授权公司其他人员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