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吉林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1672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请示》(华保报〔2007〕1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吉林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