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85号 2002年3月5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机电产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1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有关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在国际招标中所中标的贵港水电站分包项目和棉花滩水电站项目,其利用的资金系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符合现行有关准予退(免)税的规定,为支持西部开发,鼓励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同意对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上述两个项目的机电产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考虑到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招标中所中标的邯峰电厂分包项目和湄洲湾电厂分包项目,利用资金的商业信贷,不符合先行有关退(免)税的规定,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的上述两个项目的机电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