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8]4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现就2018年第一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8年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二期)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其中:第一期为15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4.0%;第二期为15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4.27%。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27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两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两期国债发行从2018年3月10日开始,3月19日结束。投资人购买的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承销团成员承销的两期国债,从3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两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两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5号)。两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两期国债由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1)承销。承销团成员要认真履行与财政部签订的《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五)两期国债采取承销团成员固定比例代销方式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全部注销。各承销团成员代销比例见附件1。各承销团成员代销的两期国债额度,按各期计划最大发行额和各承销团成员代销比例的乘积确定。
(六)各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发行期内仍可继续按面值销售;发行期结束后,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不得再次销售。
二、兑付
(一)投资者购买两期国债后,可以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但2018年3月19日不办理提前兑取。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74%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2.47%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3.49%计付利息;持有第二期国债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3.91%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4.05%计付利息。
(三)各承销团成员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两期国债于2021年和2023年到期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五)两期国债于2021年和2023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要求
(一)各承销团成员要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代销额度发行,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代售,不得向机构投资者销售。
(二)各承销团成员要做好两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承销团成员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须以明显标志向公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两期国债,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发行前要通过本地区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销售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并准备宣传材料。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及时将分销任务和调整任务数抄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同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对本地区两期国债发行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冒发行。
(四)各承销团成员要加强自律,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销售两期国债。
(五)各承销团成员严禁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将两期国债与其他投资产品“捆绑”销售。
(六)两期国债发行期间如遇到供不应求、柜台销售压力较大的情况,各承销团成员要采取措施(如规定单笔购买上限等)保证国债平稳有序销售,但必须在发行场所等特定地点向社会公示所采取的措施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厅(局)备案。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将按上述要求对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两期国债收款凭证的使用
两期国债的收款凭证,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 (凭证式)收款凭证”,不得使用其他凭证。凭证的纸质、版式、防伪等规范,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通知》(银发[2016] 265号)要求印制和使用。各承销团成员要加强对两期国债收款凭证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采购、调运、保管、领用、存档和销毁制度,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五、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团成员应将所代销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等业务纳入本单位特定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进行明细核算;将被动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纳入特定资产类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进行明细核算。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将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在3月21日下午5:00前一次缴入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号:270-18301(用于缴纳第一期国债发行款)
270-18302(用于缴纳第二期国债发行款)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见附件1);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国债期次,例:2018年第一期储蓄国债(凭证式)。
六、数据报送与确认
(一)数据报送。
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凭证式国债部分上线的通知》(银办发[2009]251号)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报送两期国债发行、兑付等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对账报文;按日报送数据和日对账报文截止时间为业务发生日次日上午9:00,报送总对账报文截止时间为3月20日上午9:00。两期国债代码规则为“公历年份最后两位数+本期国债发行期次+本期国债期限+1(发行期内未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或 2(发行期内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例如,2018年发行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第一期的国债代码为1801031。
与此同时,各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应于3月12日、3月15日和3月20日下午3:00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财政厅(局)报送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据,报送的发行数据截止日为: 3月10日、3月14日和3月19日。
(二)数据确认。
3月20日下午3:00前,各承销团成员统一填制两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见附件2),加盖行章后以传真方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为两期国债发行款缴纳依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传送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盖行章的两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原件于3月22日前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同时报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承销团成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确认无误并于3月22日下午5:00前送财政部审核。两期国债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息相关数据报送另行通知。
各承销团成员应认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传真报表与加盖行章的两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原件的一致性,并将报表原件保存5年以上。
七、承销手续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两期国债的发行费和兑付费合并为承销手续费,在发行环节一次支付,国债到期后不再拨付兑付费。承销团成员三年期和五年期国债手续费分配比例为7.00‰。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两期国债手续费按0.07‰分配,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使用。
两期国债承销手续费和办理提前兑付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两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凭证调运、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人员的奖励等。
本文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2012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18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承销团成员及代销比例
2.2018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数据报表
附件1
2018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
承销团成员及代销比例
┌─────┬───────┬────────┬────┬─────────┬─────┐ │代码 │ 机构简称 │代销比例 │代码 │ 机构简称 │代销比例 │ ├─────┼───────┼────────┼────┼─────────┼─────┤ │ 1001 │ 中国工商银行│ 18.6% │ 1028│ 成都银行 │ 0.6%│ ├─────┼───────┼────────┼────┼─────────┼─────┤ │ 1002 │ 中国农业银行│ 17.1% │ 1030│ 西安银行 │ 0.4%│ ├─────┼───────┼────────┼────┼─────────┼─────┤ │ 1003 │ 中国银行 │ 12.0% │ 1034│ 富滇银行 │ 0.3%│ ├─────┼───────┼────────┼────┼─────────┼─────┤ │ 1004 │ 中国建设银行│ 18.3% │ 1035│ 哈尔滨银行 │ 0.3%│ ├─────┼───────┼────────┼────┼─────────┼─────┤ │ 1005 │ 交通银行 │ 5.1% │ 1037│ 宁波银行 │ 0.3%│ ├─────┼───────┼────────┼────┼─────────┼─────┤ │ 1006 │ 中信银行 │ 0.6% │ 1041│ 徽商银行 │ 0.4%│ ├─────┼───────┼────────┼────┼─────────┼─────┤ │ 1007 │ 中国光大银行│ 0.9% │ 1063│ 汉口银行 │ 0.2%│ ├─────┼───────┼────────┼────┼─────────┼─────┤ │ 1009 │ 华夏银行 │ 0.6% │ 1075│ 大连银行 │ 0.3%│ ├─────┼───────┼────────┼────┼─────────┼─────┤ │ 1010 │ 浦发银行 │ 0.9% │ 1084│ 乌鲁木齐银行 │ 0.4%│ ├─────┼───────┼────────┼────┼─────────┼─────┤ │ 1011 │ 兴业银行 │ 0.5% │ 1100 │ 恒丰银行 │ 0.3%│ ├─────┼───────┼────────┼────┼─────────┼─────┤ │ 1012 │ 招商银行 │ 1.6% │ 1102│ 晋商银行 │ 0.3%│ ├─────┼───────┼────────┼────┼─────────┼─────┤ │ 1013 │ 平安银行 │ 0.3% │ 1109│ 浙商银行 │ 0.3%│ ├─────┼───────┼────────┼────┼─────────┼─────┤ │ 1015 │ 北京银行 │ 1.7% │ 1111 │ 江苏银行 │ 1.1%│ ├─────┼───────┼────────┼────┼─────────┼─────┤ │ 1016 │ 上海银行 │ 1.4% │ 5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8.2% │ ├─────┼───────┼────────┼────┼─────────┼─────┤ │ 1017 │ 南京银行 │ 0.6% │ 5011│ 北京农商银行 │ 2.0%│ ├─────┼───────┼────────┼────┼─────────┼─────┤ │ 1020 │ 广发银行 │ 0.9% │ 5014│ 上海农商银行 │ 0.8%│ ├─────┼───────┼────────┼────┼─────────┼─────┤ │ 1021 │ 天津银行 │ 0.6% │ 501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0.3% │ ├─────┼───────┼────────┼────┼─────────┼─────┤ │ 1022 │ 河北银行 │ 0.3% │ 5016│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0.3% │ ├─────┼───────┼────────┼────┼─────────┼─────┤ │ 1023 │ 杭州银行 │ 0.3% │ 501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0.3% │ ├─────┼───────┼────────┼────┼─────────┼─────┤ │ 1026 │ 青岛银行 │ 0.3% │ 50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0.3% │ └─────┴───────┴────────┴────┴─────────┴─────┘
附件2
2018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数据报表
单位:元
┌────┬──────┬──────┬───────────────────────────────┐ │ │ 净销售额│ 代销额度│ 待注销额度 │ │ ├──────┼──────┼───────────────────────────────┤ │ │ (1) │ (2) │ (3) = (2) - (1) │ ├────┼──────┼──────┼───────────────────────────────┤ │ 第一期│ │ │ │ ├────┼──────┼──────┼───────────────────────────────┤ │ 第二期│ │ │ │ ├────┼──────┼──────┼───────────────────────────────┤ │ 合计 │ │ │ │ ├────┴──────┴──────┴───────────────────────────────┤ │注:1.“净销售额”是指该期国债发行期内面向个人累计销售的金额扣除累计提前兑取金额后的净销售金额; │ │2.“代销额度”是指按该期国债代销比例计算的计划销售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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