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135号)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华集团发〔2017〕146号)收悉。经审核,批准你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作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授权公司其他人员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暂时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