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时间: 2018-08-15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135号)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华集团发〔2017〕146号)收悉。经审核,批准你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作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授权公司其他人员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暂时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