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略有删改)
(2012年5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按照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少各类文件
1.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同)转发或印发。
2.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层层转发。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再翻印。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3.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报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4.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党中央;属于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送国务院;属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减少各类简报
5.各部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确有特殊报送需要的综合性部门,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核准,可适当增加1至2种。
6.有关部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
7.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8.各部门的会议简报,一般不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确需报送的,应综合汇总后以部门简报形式报送。
9.各部门的专项工作简报,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只报送分管中央领导同志。
10.各部门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情况,不再通过简报报送。
11.各部门拟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种类及格式,须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经批准后由各部门办公厅(室)负责审核报送。具体分送范围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核定,报文部门不得自行确定。
三、提高文件和简报的质量和时效
12.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对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及格式进行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
13.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
14.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资料要短而精,简报每期篇幅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超过5000字的应有内容摘要。
15.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简报资料,应由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签批。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文件,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修改重报;未履行报批程序的简报资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律不予受理。
16.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缩短流转时间,确保办理工作高效有序。
四、加强督促检查
17.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同时,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18.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对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组织自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人大、政协、军队、人民团体机关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