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年)

时间: 2018-10-19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7年)
(中国法学会 2018年06月28日)



前 言

  2017年,中国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各领域有了新的成绩和进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注重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体制机制,繁荣和创新发展法学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成效显著;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

  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进一步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即: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强 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 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 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党的十九大擘画了到本世纪中叶中国发展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同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崭新时代。展望未来,中国必将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

  2017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7件,修改法律32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4件。截至2017年12月底,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63件。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制定 民法总则。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制定 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民事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明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分别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三是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明确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范了民事权利的行使,并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作出衔接性规定。四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五是完善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

  --制定 国家情报法。为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国家情报法。该法适应情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突出国家情报工作特点,明确了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和体制机制、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职权、国家情报工作保障,以及对国家情报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强调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加强国家情报工作和情报能力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定 核安全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核安全法。该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以及核材料和相关放射性废物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控,明确核安全信息公开责任与核损害赔偿责任,完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与国际合作机制,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制定 国歌法。国歌是中国 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国歌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国歌的地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二是明确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三是明确国歌奏唱的礼仪和规范、不得奏唱和播放国歌的场合。四是明确国歌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五是明确加强国歌宣传教育,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此外,还规定了对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 国歌法的法律责任。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刑法修正案(十),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将 国歌法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修改 红十字会法。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完善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还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注重体现国际性,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接轨,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推动红十字事业继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水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这次修改,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了河长制,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和生态保护;健全了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了对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污染者的责任,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于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生态安全,将发挥积极有力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修改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在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对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着力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针对不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规则,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增加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同时与 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衔接一致,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建立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用地的扶持措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等,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有利于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 公共图书馆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修改了 企业所得税法测绘法标准化法,审议了 证券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和电子商务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人民陪审员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等。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国家监察法草案,并决定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二)为相关领域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作出改革决定和授权决定,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依据,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统筹修改法律,持续推进相关领域改革。通过关于修改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通过关于修改 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 招标投标法计量法的决定,取消相关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完善审批程序,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出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确认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为推动香港与全国高铁网络实现互联互通,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制度,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出台《 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和《 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四是成立立法专家委员会,发挥立法专家顾问作用。五是积极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先后就16部法律草案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稿征求4个联系点意见,使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察民情。六是召开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推动,进一步落实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

  (四)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 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把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解决。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按照包括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6个环节的“全链条”工作流程,继续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种子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6月和10月的常委会会议分别结合审议 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点检查了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监管,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处理和资源化等情况。“固废法”执法检查是2017年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领域监督工作的持续发力。对 药品管理法,重点检查了药品管理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新药研发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展,临床常用药、急用药和罕见疾病用药的供应保障,药品监管体系建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药品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对 产品质量法,重点检查了产品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品质量制度体系建设,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损害赔偿、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的实施,产品质量部门监督管理及协调配合,产品质量责任社会共治等情况。对 著作权法,重点检查了促进著作权创造和利用、推动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发展,打击侵权盗版、加强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情况。对 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检查了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及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治理网络违法违规信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等情况。这次检查注重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聘请21名网络安全专家参加,委托第三方机构对120个重要信息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和模拟攻击,出具专业检测报告,提高了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和实效性,为丰富、完善、创新执法检查工作积累了新经验。对 种子法,重点检查了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建设,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育种成果转让和权益分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分级审批,种子质量管理和种业安全审查,强制性品种退出制度和监管等情况。

  在检查上述6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就修改法律制度及改进相关工作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和落实的工作措施。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个工作报告,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7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经济运行总体情况监督,推动全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听取审议 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提升我国制造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努力建设制造强国,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推动解决反映强烈的短板问题。听取审议 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听取审议 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确保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听取审议 文化遗产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保证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密切关注相关改革工作进展,听取审议关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知识产权法院等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保障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分别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效,推动法院、检察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最新部署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增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7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批准2016年中央决算,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听取和审议 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强化监督问效,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整改任务,明确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增强整改透明度。听取和审议 国家财政教育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除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探索改进预算审查监督方式,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制定《 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报告框架、报告重点、审议程序、审议重点、组织保障等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形成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网络,逐步实现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履行 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要求,认真抓好做实,首次听取审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保证 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是主动审查行政法规、司法解释。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国务院报送备案的14件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17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二是有重点地专项审查地方性法规。2017年,主动审查150余件地方性法规。对所有新增的地方性法规逐件开展主动审查,着重了解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为设区的市更好地开展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指引。针对甘肃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00多件。

  三是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2017年,收到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939件。进一步加大反馈力度,对提出审查建议的66位公民、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4位公民和1个组织进行当面反馈。2017年,首次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 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等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的审查和纠正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运用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电子备案全覆盖。积极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向有关机关转送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37件。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7年,中国政府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国务院立法工作

  2017年,国务院召开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件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审批了15件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分5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13件,制定行政法规8件,修改行政法规53件,废止行政法规3件。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条约和国务院核准的条约14件。

  --制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6月,国务院通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比废止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此《办法》放宽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范围,规定了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减轻了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罚尺度,三档并一档;改变了执法的措施,注重人性化、柔性执法。

  --制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6月,国务院通过《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同时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体制。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12月,国务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保证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在 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鼓励医疗器械的研发、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5月,国务院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其中特别增加了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管内容,防止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

  --修订《 宗教事务条例》。6月,国务院修订《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内容全面反映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整合吸收了过去13年我国宗教法治工作经验,落实了宗教信仰自由和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的 宪法要求,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11月,国务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细则明确了《 反间谍法》中的“境外机构、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资助”“勾结”“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概念的内涵,细化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2月,为规范行政立法,国务院依次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严格了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和程序,增加了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途径,明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2017年,国务院还制定了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统计法实施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修订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行政法规。

  (二)依法行政工作

  --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充分发挥督察指挥棒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方案,书面督察和实地督察、综合督察和重点督察相结合,对82个地方和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书面督察,赴5个省(区)开展实地督察,进一步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三个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整体性、基础性、突破性带动作用。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在天津、河北、安徽以及国土资源部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了“三项制度”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了统一的执法信息平台,实现了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及时公开,形成了规范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和工作机制;推行使用音像记录仪,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送达等多个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乱作为、不作为,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三是推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作出规定;要求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八类信息。四是推动各省级政府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督促地方及时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转载各省级政府公布的年度报告,展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通过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提速增效。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审查工作。一是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处理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决定精神,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至2017年底,各地区各部门修改废止规章260多件、规范性文件9100多件,从根源上有效防止了“立法放水”、降低标准、放松管控等问题。二是为保障“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放管服”改革和制约新动能发展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截至2017年底,完成对750多件现行有效行政法规的专项清理,各地区各部门修改废止规章1900多件、规范性文件79000多件,有效清除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制度藩篱。三是为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对涉及“放管服”改革事项的部门规章开展专项审查,督促相关部门修改废止25件;对涉及“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专项审查,督促地方修改废止15件;对2016年度制定的1693件法规规章进行集中审查,委托专家对2017年度上半年制定的740件法规规章进行协助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类研究处理。

  --行政复议工作。2017年是国务院历年行政复议裁决积案的“清理年”,全年共办结5638件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多年积压案件全部办结。在办案过程中,对存在共性问题、违法情况突出的地方,加大了通报、约谈和纠错力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推进以“集中行政复议职责”为中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工作平台,8月召开行政复议信息化工作平台试点工作会议;针对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请示,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等行政复议中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解释。

  --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前的法律审核工作。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共对2000余件重大改革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确保相关改革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确保各项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499件,审结25808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25737393件,审结、执结22754188件,结案标的额6.11万亿元。

  --刑事审判工作。2017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6650件,判处罪犯1268985人。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暴力恐怖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犯罪,严惩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做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案等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结一审贪污贿赂等案件37519件。依法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无罪,防止非法经营罪的扩张滥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建成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全面推进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公开。

  --民事商事审判工作。2017年,各级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商事案件11651363件,同比上升12.71%。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830023件,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519621件,民间借贷案件2014254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等案件76701万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850714件,同比下降4.36%,其中,买卖合同案件934885件。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工作。2017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9112件,同比上升17.83%。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集中管辖。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3232件。

  --执行工作。2017年,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7726315件,执结6483544件,同比分别上升20.69%和23.64%。建成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办案管理平台,实现对执行活动的在线全程监控。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开展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执行查控的意见,涵盖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截至2017年底,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59万人次,发布限制高消费令78万人次,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2.62万人。

  --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7年,各级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99703件;依法提起再审38100件。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7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2096件。各级法院推进建设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全国98%的法院建立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诉讼服务大厅,2711余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1137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APP,2405家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多地法院建立电子法院、微法院、网上法庭等智能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质证、网上调解、网上庭审、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等功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二)检察工作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6.97万人,提起公诉166.48万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间谍、反邪教斗争,严厉打击暴恐活动。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共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63438人。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389人,立案侦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40人,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41.73万人,起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351人。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32144人。依法惩治涉医犯罪,起诉4508人。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与有关部门等联合发布关于处理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欺凌和暴力问题的指导意见,起诉校园暴力犯罪5926人,依法惩治“校园贷”涉及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推动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紧盯问题奶粉、地沟油,病、死猪肉等问题,开展专项立案监督,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11716人。强化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权益保障,依法办理幼儿园虐童案,起诉强奸、拐卖、侮辱、猥亵、强迫卖淫等犯罪19767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严惩欺老虐老骗老案件。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整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突出惩治网络造谣、网络贩枪、网络“黄赌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惩治恶意欠薪,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329人,支持农民工起诉5391件。

  --服务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天津、河北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35301人,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4330人。加强企业平等保护和产权司法保护,重视完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发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政策文件,成立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专门办案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审查,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罪,起诉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3046人,查处事故背后职务犯罪814人。

  --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6113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2541人、厅局级432人、省部级以上22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9424人、“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8182人。查办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犯罪10176人。坚决惩治“小官大贪”和“微腐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征地拆迁、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涉农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10375人。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四级检察院普遍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警示教育等工作,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改革。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8587件,追加逮捕22238人,追加起诉32992人,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47871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3289件、再审检察建议3145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4854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3353件。针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假官司”问题,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重点监督“规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1000件,对构成犯罪的起诉322人。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28288人。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一些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的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截至2017年底已监督纠正9222人,其中收监执行7162人。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注重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1816人。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7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6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7件,民事司法解释7件,行政司法解释3件,其他司法解释6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5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正确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5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7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相关犯罪。8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对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 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纠纷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促进公司治理法治化,保护股东权利,改善投资环境。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公布《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相关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

  --对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四)公安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深化严打暴恐专项行动,将99%以上的暴恐极端团伙打掉在行动之前,实现重大暴恐事件“零发生”。开展打黑除恶、缉枪治爆、禁毒严打整治、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专项行动,深化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探索建设智慧公安,加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全国刑事案件、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4.7%、15.8%,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达95.55%。持续推进“猎狐行动”,从85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境外逃犯1039名、追赃14.8亿元。深入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8%,重特大事故起数首次降至个位数;火灾事故起数、亡人、伤人和财产损失同比分别下降16.2%、16.8%、22.5%和20.3%。

  ──推进公安改革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国累计为群众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1256万余张,为1400余万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全面实施车检驾考改革政策,全国累计有5亿人次享受到改革红利。开展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正式实施启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推动实现证件信息自动读取、联网核查等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28项措施。深入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受立案改革、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强和规范证人保护工作,完善保障律师执业相关机制,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继续深化执法公开工作,推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整合网上公开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大力推进人民警察职业保障改革、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探索推行合成化作战、智能化管理、全流程监督的“一站式”执法办案新机制,建立公、检、法共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和保管场所,建成办案中心3800多个、涉案财物管理场所1.5万余个。健全完善覆盖不同执法岗位、各个执法环节执法标准、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网上办案成常态,实现执法信息网上记载、案件审核网上进行、执法问题网上预警、执法文书网上生成、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目标。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民警现场执法普遍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办案区实现全程视频监控,初步实现执法全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和可回溯式管理。公安监管场所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看守所事故率降至十万分之一以内。继续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全国累计有228.54万人次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135.99万人次民警取得中级执法资格,4.08万人次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监狱680所,在押170万人。认真贯彻监狱工作治本安全观,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全国监狱无狱内重大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疫情、无重大负面舆情,推进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教育改造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印发《司法部关于深化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升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全国545所监狱与法院、检察院建成协同办案平台。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司法行政戒毒场所360个,收治的戒毒人员有24.7万人。切实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共有各类医疗机构369个,共建成体能康复训练场馆300余个;戒毒人员出所前体能测试达标率92%,心理健康教育合格率98%。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戒毒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加强戒毒场所的安全管理、安全卫生和生活卫生工作,全年没有发生毒品流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疫情。全国29个省(区、市)戒毒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戒毒局实现“六无”目标,安全稳定创历年同期最好水平。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全年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2.4万人,办理解除矫正52.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0万人。全国有27个省份抽调3300多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招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4万人,招募志愿者66.3万人,成立社区矫正小组68.1万个,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服务基地25840个,教育基地9531个,就业基地8406个。全国各地安置帮教机构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64.4万余人;共安置62.2万余人,安置率为95%;帮教62.8万余人,帮教率为96%。全国共落实社会救助4.9万余人次。全国共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291个。依托各类企业建立安置基地1.2万余家,安置3.8万余人。

  --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6.5万余人,同比增长11.5%;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同比增长8.3%。全国律师全年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465万余件,非诉讼法律事务89.4万件。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公证员1.3万名,全年共办理公证事务1450万件。2017年,全国律师共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322.8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7.8万多件,参与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近23.4万件,参与调解11.6万件。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7万件,受援人138.8万人次,提供法律咨询838.62万人次。

  --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人民调解员366.9万名,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314.3万次,调解矛盾纠纷87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8%。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3万个,人民调解员13.4万名,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142万件。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办法》对考试内容、考试对象、考试方式等环节规定更加具体,严格法律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以及法治人才优质增量供给。全国全年共有49万余人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部分地区对部分试卷实行了计算机化考试试点。截至2017年底,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4338家,司法鉴定人49498名,全年完成鉴定业务227万多件。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7年,298名专家通过遴选纳入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2017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改革

  --2017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专项督察,督促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完成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全国法官人数从21万精简到12万、检察官人数从15.8万精简到8.6万,总体精简42.2%,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基本完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集中。全国法院、检察院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评定已全部完成,职业保障政策基本落地。建立以员额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多样化办案团队,探索通过集约化管理和社会化外包等模式处理司法辅助事务,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办案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

  --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召开,进一步明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政策要求,研究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措施。8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予以印发。在深入推进改革的同时,积极推动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修改工作,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上海率先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二)深化诉讼制度改革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央政法单位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各地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文明发展之路。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转变办案方式,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10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使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所有被告人均能得到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大幅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试点,推进庭审实质化。上海、贵州等地区的政法机关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开发完善刑事审判智能辅助系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同时,为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全国18个城市281个法院、检察院继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

  (三)加强法院、检察院组织体系建设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南京、河南郑州、重庆、陕西西安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各巡回法庭实行审判团队模式,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扁平化管理。在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设立知识产权法庭。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集中管辖杭州涉互联网一审纠纷,实行线上证据在线提取、线上纠纷快速审理,探索涉互联网案件新型审理模式,依法服务保障互联网发展,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深入推进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试点,总结试点经验。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部署,配合职能划转、人员转隶等工作。

  (四)多措并举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深化监狱工作改革,把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作为监狱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在17个省份选择20个监狱开展监狱治本安全观试点工作。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坚持维权和惩戒并重,司法部出台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牵头建立由11个中央部门参加的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披露制度,20多个省(区、市)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成立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部署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和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司法部联合中央编办、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等7项公证改革文件,全国899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已全部转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等业务领域不断创新拓展。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各省(区、市)均已实现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出台《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推动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制定落实《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分工方案,为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奠定基础。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一)生命健康权保障

  --健康保障与疾病防治。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围绕“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从健康水平、疾病防控、妇幼健康、医疗服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保障等7个方面提出了25项主要发展指标。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部署“十三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2月,国务院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将降低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作为核心目标,并提出16项具体工作指标。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对“十三五”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与人权进步》白皮书,全面介绍中国的健康权保障模式、健康环境与条件、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特定群体的健康水平、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和国际医疗援助的相关情况。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公布320个病种目录,供各地推进按病种收费时选择;明确规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2017年要基本建立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为深化医改“落实年”搭建“四梁八柱”。

  (二)生存权保障

  --住房权保障。1月,国务院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出部署,启动2017年新开工600万套棚改任务,抓好续建棚改项目建设,继续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让更多群众早日入住。2017年,各级政府采取限购、限贷、限价、限售、扩大共有产权房供给、租售同权等多种调控政策,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为住房权提供有力保障。

  --脱贫攻坚。2017年,我国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一是摸准全国贫困底数。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识别12.8万个贫困村,2948万贫困户、8962万贫困人口,基本摸清我国贫困人口分布、致贫原因、脱贫需求等信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二是精准聚焦“深度贫困”。各地按照因地制宜、因人因户因村施策的工作要求,突出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劳务输出扶贫、教育扶贫和健康扶贫。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安排2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走上护林员岗位,全国已有428个贫困县开展电商扶贫试点,旅游扶贫覆盖了2.3万个贫困村,光伏扶贫村级电站覆盖3万个以上贫困村。三是贫困人口大幅减少。2017年,全国约有100个贫困县申请脱贫摘帽,全国减贫人数1000万人以上。

  (三)受教育权保障

  --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要取得重要进展,教育总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全民终身学习机会进一步扩大,教育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民。2月,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强调要促进入学机会公平,制订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考试政策,督促有关省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政策。5月,中央财政下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预算1170亿元,同比增长6.4%。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倾斜。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防控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四)个人信息数据保护

  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信息通信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2016-2020)》,提出重点从建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完善数据与个人信息泄露公告和报告机制三个方面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

  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执行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妥善办理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等侵害未成年人重大案件;通报了检察机关2017年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六)残疾人权利保障

  --受教育权。1月,国务院修订《 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4月,教育部、 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2017年,全国共有5626名残疾考生申请了高考合理便利。7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中国残联等7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强调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相互支撑。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1月,国务院通过《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条例》规定了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要求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以解决残疾人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明确将残疾预防融入疾病防控、母婴保健、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行业管理服务之中。

  --残疾人福利补贴。9月,民政部、中国残联通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设落实情况。通报显示,两项补贴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受益残疾人分别为1031万人和1073万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分别约133亿元和122亿元。

  (七)老年人权利保障

  --1月,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和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 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将对老年人控告、举报、申诉的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理周期,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十三五”时期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明确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的重点任务和要求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进行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

  (八)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 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10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强调要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12月, 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对如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进一步作出规范。

  --完善司法赔偿、救助制度。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2017年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之年,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制度建设

  推进《 专利法》《 著作权法》《 专利代理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修改《专利审查指南》《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修改《 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作出专门规定。起草《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规程》,加强相关规范管理;起草《林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中近似品种确定规则》,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定并公布《 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印发《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规定》。

  (二)审核登记

  --专利方面。2017年,我国专利申请量369.8万件,同比增长6.7%。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38.2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达168.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达62.9万件。全年共受理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50674件,同比增长12.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86753件,同比增长4.8%。全年共审结专利申请256万件,同比增长11.0%。其中,审结发明专利申请74.4万件,同比增长10.2%。

  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42万件,同比增长3.9%;授权实用新型专利97.3万件,同比增长7.7%;授权外观设计专利44.3万件,同比下降0.7%。

  全年共办理专利质权登记申请4177项,质押金额720 亿元,同比增长65%。

  --商标方面。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量574.82万件,同比增长55.7%。全年商标注册审查量425.2万件,同比增长36.7%。截至2017年底,商标累计申请量达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达1730.1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达1492万件。全年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532件。截至2017年底,累计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3906件。

  2017年,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4810件,同比增长59.6%,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首次进入前三位,累计有效注册量达25006件。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6148件,连续13年位居马德里联盟第一位,累计有效注册申请量达25.2万件。

  全年共办理商标质权登记申请1 291件,质押金额370.23亿元。

  --著作权方面。2017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274.7万件,同比增长36.9%。其中,作品登记200.1万件,同比增长25.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74.5万件,同比增长82.8%。

  全年共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299件,涉及主债务金额29.74亿元。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2017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66649件,同比增长36.3%。其中,专利纠纷案件28157件,同比增长35.0%;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8492件,同比增长37.2%。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 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在全系统部署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办理商标监管执法案件30130件,案值36544.63万元,罚没金额47042.32万元。其中,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985件,案值33348.33万元,罚没金额44307.22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2件;共查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5839件,罚没金额6803万元。

  --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印发《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对开展著作权执法检查、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等工作进行部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聚焦网络版权保护及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版权整治。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巡查网站6.3万家(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 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国家版权局、全国“打黄扫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5个督导检查组,对北京等10省(市)开展案件专项督导检查,全年督办浙江嘉兴“3·11”案、河南尉氏“12·15”系列案等重大案件23起。

  --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重点督查,推进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2017年,国家版权局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北京、河北等10个省(区、市)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组织专项督查组对辽宁、吉林等6个省(区、市)的全部省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全覆盖督查。全年共检查单位389家、计算机26989台,同比分别增长35.54%、242.94%。各级政府机关全年共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127.7万套,采购金额6.12亿元。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重要突破,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全国累计37667家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实现软件正版化,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全年采购、升级和维护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金额共计21.45亿元。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2017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1039件,审结192938件,同比分别上升47.24%和46.37%。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03件,同比下降36.31%;审结493件(含旧存),同比上升28.72%。2017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8820件,审结6390件,同比分别上升22.74%和2.24%。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91件,审结412件,同比分别上升10.14%和17.05%。2017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3621件,审结3642件,同比分别下降4.69%和6.69%。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涉知识产权的刑事二审案件533件,审结540件,同比分别下降32.27%和33.50%。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批捕起诉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2510件4 272人,起诉3 880件7157人。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13件376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313件37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0件211人。

  --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按照“云端2017”专项行动部署,挂牌督办105起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集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春雷”行动,破案38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22名。全国公安机关全年共侦破各类侵权假冒犯罪案件1.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万名,案值64.6亿元。27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破案1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3名,捣毁犯罪窝点169个,案值12.7亿元。实施三轮集约打击假酒犯罪波次行动,破案23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8名,捣毁犯罪窝点457个,缴获各种品牌假酒81.8万瓶,案值9.56亿元。

  --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6年度中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2017年,各知识产权部门继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再上新台阶。参与《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等国际条约的修订,签订《中欧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单位指定延长方面的合作协议。主办第八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第九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派员参加首届中美法治对话,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地位;派员参加中瑞(士)、中美、中澳、中俄、中欧等各类知识产权对话和谈判;派员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研讨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说明会等国际会议。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17年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年,生态文明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步。

  (一)生态文明立法

  --出台一批指导性文件。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一是首次将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纳入主要矛盾的范畴。二是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三是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四是从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四个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具体部署。

  --制定、修改、废止一批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首次将“为生态保护服务”纳入 测绘法立法目的。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明确河长制。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核安全法》。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国家海洋局印发《2017年全国海洋立法工作计划》,发布《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发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废止《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 水利部发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4月,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9月,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发布《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调查和监测制度,污染预防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等内容。

  2017年,各地也积极制定、修改了一批地方性立法文件,增加了一些新的保护措施。如:《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的规定,首次在立法上确认声环境权。《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增设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具体内容。《 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要求建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有效惩治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不依法公开排污信息、不执行停工停产决定等“老赖”式违法行为的法律手段。《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燃油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驾驶人应熄灭发动机。

  --参与制定、缔结国际环境公约。8月,《关于 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2017年,中国学者参与了由法国法律智库“法学家俱乐部”(The Club des Juristes)发起的《世界环境公约》草案有关研讨会。

  --制定和修订一批环境资源标准。201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关于环境资源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截至2017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共计1843项。1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二)生态文明执法

  --制定一批环境资源规划。2月, 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明确包括推进调查与监测、强化技术支撑、加大科研力度、加快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等5项重点任务;3月,编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5月,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印发《“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遵循指引,体现了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7月,环境保护部、发改委、 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财政部安排30亿元用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奖励。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禁止洋垃圾入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的18条要求。

  --深化环保相关制度改革。2017年,持续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江苏、山东、湖北、青海、上海、福建、江西、天津等8省(市)实施方案新增备案。完善环境监测机制, 环境保护部印发《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联合公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对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追责。中央环保督察组完成第三批、第四批的15个省份环保督察工作,受理群众信访举报7.2万余件,立案处罚1.9万件,立案侦查736件,问责1.15万人。统一对外公开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的8省(区)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问责1140人。实现全国31个省(区、市)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公开约谈或挂牌督办30个市(区、县)政府、省直部门以及部分央企,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了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文件、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6个省(区、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全国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3.3万件,罚没款数额115.8亿元。开展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完成清理整治排查出的490个环境问题。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约2.1万个,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590多万平方米,追责问责1100余人。

  (三)生态文明司法

  --出台一批环境资源司法文件。2月,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布《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为正确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 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1565件,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7445件,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878件。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4859人。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政策指引。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6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和10起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推进环境司法研究和国际合作。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理论研究基地、实践基地,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气候变化、公益诉讼等重大课题研究,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矿业权流转、民法典绿色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课题举办各类学术会议11次,翻译国外近20个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行比较研究。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主办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南京召开;《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高级别会议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召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组织了一系列环境司法国际学习研讨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的沟通与交流。

  八、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一)法治宣传

  --扎实推进“七五”普法规划。3月,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的通知》。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的意见》,在人民大会堂连续举办3场中央国家机关系列法治讲座,直接收听观众达2200多人。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8月,举办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班,来自全国的相关工作人员150余人参加培训。举办全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网络竞赛活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题晚会等活动。组织开展第四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先进单位评选。

  --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9月, 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各项业务中。9月,建立由司法部牵头的共16家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0月,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12月,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旁听庭审活动。

  --开展“12·4”国家 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7月,组织开展“我与 宪法”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征集作品1.2万件。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17年“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部署主题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 宪法权威”系列 宪法宣传活动。1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教育部、司法部等召开“加强 宪法教育、普及 宪法知识、弘扬 宪法精神”为主题的“12·4”国家 宪法日座谈会,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国家 宪法日特别节目“ 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 CCTV 2017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教育部、司法部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晨读 宪法”活动,公布“我与 宪法”优秀微视频作品征集展播活动获奖作品。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紧密结合实际,确定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学习宣传 宪法活动。

  --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普法。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在人民网举办了3场《 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参与人数达200多万人次。8月,《名家谈·中华法文化》视频公开课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微博、客户端和中国普法网专题节目推出,以中华法系为纲,以东方哲学为魂,讲述中华法文化,共100期。截至2017年底,共播出20期,近400万人次收看。开展第十四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征集展播(映)活动,收到各类作品约4000件。组织第十一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砥砺奋进的五年·司法行政故事”主题宣传活动,推荐62名“最美普法人”候选人,开展网上展播。“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粉丝人数首次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10万,年阅读量3000万,稳居全国政法类微信公众号首位。“中国普法”官方微博粉丝总人数达366.1万,发文总条数4.2万。“中国普法”手机客户端平台总订阅人数达171.6万,发文总条数1.2万。

  --精心组织“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17年,“双百”活动以“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重大宣讲主题,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20年的伟大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发挥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民法总则》的颁行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个方面为重点宣讲主题,组织宣讲报告会。全国各地共举办“双百”报告会5689场,直接听众达171万余人次。

  --继续开展“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2017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共组织法治宣传活动64.5万场次,发放普法材料3680多万册(页),法律服务39.1万多场次,受教育群众达6500多万人,覆盖全国2585个县(市、区)。

  (二)法学教育

  --“双一流”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法学教育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1月,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改革委联合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9月,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10月,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双一流”评估体系的建立,开启了我国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建设新征程,引导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分成不同的层次和阶梯,对于进一步构建科学、系统的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影响深远。

  --法学教育资源失衡局面改善。2017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与壮大,高校法学学科教育的实力与水平不断提升,全国新增近80个法学博士点、硕士点。新增的法学博士点、硕士点兼顾我国西北、西南等地区,尤其是贵州大学新设一级博士点,打破了该地区法学一级博士点长期为零的局面,法学教育资源分布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实践法学教育发展深化。2017年,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全面铺开,247位法律实务部门专家、227位高校教师入选2017年度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

  --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教育合作增强。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第五届“亚洲法学院院长论坛”。11月,由新丝路法学院联盟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新丝路法学院联盟2017年年会暨法学教育改革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开幕。12月,以“‘一带一路’战略下法科学生成长机遇与挑战应对”为主题的首届“一带一路”高校法科学生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并成立了“一带一路”高校法科学生联盟。

  (三)法学研究

  --深入系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2017年,法学界举办会议、成立机构,深入系统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2017年年会系统回顾了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成就,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作为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成就;光明日报社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法治中国论坛”,讨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会议,研讨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院。

  2017年,法学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十九大报告,围绕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意义、内容,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的原则和路径,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创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新征程的引领作用等主题开展研究。同时,部分专家学者对十九大报告进行了法学解读,分析了其对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引领作用;在具体法治领域,研究了习近平国际法治思想、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习近平文物事业法治思想等内容。

  --立法研究与宏观地方法治研究更加深化。2017年,我国法学研究围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积极参与立法规划和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一, 宪法修改研究工作卓有成效。2017年,法学界通过多次召开 宪法修改主题会议,深入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 宪法修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条件,保障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成为 宪法规定。第二,监察法的立法及监察体制改革研究工作成果显著。2017年,法学界多次召开监察法立法研讨会及咨询会,对监察法的条文、框架、内容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对监察体制的构成、环节、运转等进行了具体的设计,为监察法的出台和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考和推动作用。第三,关于法院、检察院相关立法修改研究工作大量展开。2017年,法学界在充分总结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修改 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论证,促进司法改革的成果及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促进司法层面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兴法治领域研究日益活跃。4月,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和腾讯研究院共同主办的“2017人工智能:技术、伦理与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召开。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成立,致力于研究网络和人工智能时代的 宪法解释、互联网规制与治理、互联网 刑法教义学、科技驱动型金融监管、网络著作权、信息技术系统兼容性相关知识产权限制、数据权利、大数据辅助量刑等领域。9月,以“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的法治社会建设”为主题的第十二届“东北法治论坛”在内蒙古举行。11月,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以“大数据、新增长点、新动能、新秩序”为主题的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同时发布《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7)》。12月,“2017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高峰论坛在深圳举办。

  --法学各学科研究聚焦重点热点问题。宪法学围绕 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展开研究。法理学结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以“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为中心进行了创新性探索。行政法学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立法”“城市治理与行政法”等重点国家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民法学以“ 民法总则的解释适用与民法典分则编纂”为重心展开研究。知识产权法学以“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为主题开展研究。经济法学以“新经济、新常态与经济法”为研讨主题展开讨论。商法学围绕民法典分则各编编纂与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关系展开研讨。刑事诉讼法学以“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为主题展开深入研讨。社会法学围绕“灵活与安全原则下社会法的发展及挑战”主题开展研讨。刑法学以“时代变迁与 刑法现代化”为主要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国际法学以“变革时代与国际法发展中我国的贡献”为主题进行研究。立法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为中心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国法制史围绕中国传统司法的价值理念、中国传统司法的原则特点、中国传统司法的批判继承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外国法制史以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轨迹为重点进行了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7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活动,加强司法协助和国际反腐败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多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参与全球治理,积极开展执法安全对话和国际法学交流,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司法协助和国际反腐败合作

  --成功举办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9月,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在北京举行,来自158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的主旨演讲。会议深入讨论了当前面临的全球安全威胁和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与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的方式和策略,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安全立场文件。

  --司法协助立法与缔约。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我国与德国、塞内加尔、毛里求斯、奥地利、厄瓜多尔举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谈判,与土耳其、塞内加尔、马来西亚、巴拿马、塞浦路斯、日本举行引渡条约谈判,与哥伦比亚举行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谈判,与肯尼亚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土耳其、肯尼亚签署了引渡条约。我国批准了与亚美尼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埃塞俄比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埃塞俄比亚、阿根廷引渡条约,与塔吉克斯坦移管条约。此外,我国还签署了《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追逃专项工作。3月,“天网2017”行动启动。4月,中央追逃办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藏匿线索的公告》。7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双方就中美反腐败合作经验和困难、机制建设、共同劝返程序、重点案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就深化中美双方反腐败执法合作、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等达成重要共识。与美国、加拿大、格林纳达等国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追逃“百名红通人员”,成功规劝多人回国投案自首。截至2017年底,全国“百名红通人员”已到案51人。全年共追回外逃人员1021名,追赃金额9亿多元人民币。

  --多边领域。11月,中国代表团出席《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就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反腐败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阐述了立场和主张。11月,第20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发表《中国--东盟全面加强反腐败有效合作联合声明》,就反腐败务实合作达成多项共识,这是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首次在反腐败领域发表联合声明,开启了本地区携手治理腐败的新篇章。

  --双边领域。1月,中加司法执法合作第六轮磋商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双方就两国引渡、移管被判刑人、资产返还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执法领域合作的具体举措达成共识。9月,公安部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在北京签署《中澳打击跨国犯罪和加强警务合作的议定书》《中澳打击经济犯罪联合行动方案》,并举行赃款返还仪式。双方还就核查逃犯、禁毒、反恐及打击跨国犯罪等议题进行了交流。2017年,中美互向对方遣返数名“红通”逃犯,中美开展执法追逃合作取得新成果。

  (二)“一带一路”法律保障和合作

  --开展“一带一路”安保国际合作。5月,中国政府与国际刑警组织在北京签署《中国政府和国际刑警组织战略合作的意向宣言》。宣言指出,双方将在维护边境和贸易安全,打击非法市场、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等领域开展合作,为参与“一带一路”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的安全和稳定积极创造机会。6月,中马第三次打击跨国犯罪合作联合工作组会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会议强调,双方执法部门要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在反恐、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以及追逃追赃、禁毒、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全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安保合作,切实维护彼此机构、人员在对方国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1月,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在广西南宁正式运行,这是“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6月,中国--东盟国家法官交流培训基地和中国--东盟国家法律与司法信息中心在广西南宁成立,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司法交流与合作的重大进展,也是巩固和深化中国与东盟国家司法联系的重要平台。

  --9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与‘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35个亚非法协成员国、非成员国老挝、亚非法协秘书处、非盟秘书处的法律官员及学者出席。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所面临的新形势,并从国际法角度提出应对建议。同月,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甘肃召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最高法院间举办的首次大型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来自17个国家的高级法官出席,论坛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的司法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10月,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国际投资经贸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亚、非、欧28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与会专家围绕“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基建工程”“争端解决”四项专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这是中国法学会与非洲地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学法律界、经贸界开展务实合作的一次重要活动。12月,中国-东盟法学家联谊会暨中国-东盟法律论坛在广西南宁举办,论坛以“深化法律合作,共建‘一带一路’”为主题,通过了《法治合作南宁共识》。

  (三)参与国际立法活动

  --国际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方面。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强调《巴黎协定》的达成是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里程碑,各方要共同推动协定实施,中国将继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百分之百承担自己的义务。9月,外交部长王毅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的《世界环境公约》主题峰会,对法国制订《世界环境公约》的努力表示赞赏。

  --国际海洋法和极地法律方面。3月和7月,中国代表团分别出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所涉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及跨领域问题系统阐述了观点和立场,建设性参与磋商。3月,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在俄罗斯举行的第四届“北极-对话区域”北极国际论坛,并发表题为《共同开创北极美好新未来》的致辞,阐述中方为北极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指出中国是北极事务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有意愿也有能力为北极发展与合作发挥更大作用,愿秉承尊重、合作、可持续的政策理念,参与北极事务。5月,第40届《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北京举行,本届会议是自中国1983年加入《 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条约协商国以来首次在华举办,来自44个国家和1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6月,中国代表团出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次缔约国会议,强调各方应尊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精神和立法原意,正确解释和适用《公约》条款。8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3届会议,就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制订等多个议题阐述了我国对国际海底形势政策的主张以及相关立场。11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六轮北冰洋公海渔业谈判,并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挪威、日本、韩国、冰岛、欧盟等一道正式通过了《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

  --国际 刑法和反恐法方面。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26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会议,表示各国应凝聚共识,紧密结合《多哈宣言》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编织打击跨国犯罪和反腐败的国际网络,有效应对恐怖主义和各类新型犯罪。中国代表在第72届联大六委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议题下发言,呼吁联合国大会加快达成并通过《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进一步完善反恐国际法律框架。12月,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出席在纽约召开的第16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强调法院应坚持平衡的价值和政策取向、坚持《罗马规约》的统一和一致适用、依法处理《罗马规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关系,缔约国大会应审慎处理侵略罪修正案问题,并依法确保观察员国参与大会各项会议机制的权利。

  --外空法方面。6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外空委第60届会议,强调中方将继续坚定维护外空委在外空规则制订、解释、修订和适用等方面的核心地位,确保外空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避免碎片化。10月,中国代表团在第72届联大四委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议题下发言,强调《外空条约》作为外空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石,构建了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外空条约》及其确立的各项原则应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并继续得到各国充分尊重和落实。

  (四)政府间法治对话

  --4月,国家主席习近平访美并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举行元首会晤,双方宣布建立外交安全对话、全面经济对话、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社会和人文对话四个高级别对话机制,深化执法司法、网络安全、追逃追赃、非法移民、卫生等领域的合作,并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贩毒、拐卖儿童、洗钱、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5月,以“面向效率与公平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为主题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湖南省常德市举行。10月,第二届中欧法律事务对话在布鲁塞尔举行,来自中国和欧盟的官员以及学术界和企业届的人士围绕“良好规制--提高立法质量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

  --国家间执法和安全高级别对话。2月,中英第二次高级别安全对话在伦敦举行,双方围绕反恐及打击极端主义、网络安全、打击有组织犯罪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重要合作共识。4月,中澳首次高级别安全对话在悉尼举行,双方就两国领导人确认的反恐、打击网络犯罪、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和法律事务以及其他与安全相关的重要议题进行讨论。6月,中加第二次高级别国家安全与法治对话在渥太华举行并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围绕司法与法治、反恐怖、网络安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同意加强基于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合作。6月,中德首次高级别安全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反恐怖、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合作以及有关国际和地区安全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共同发表《首次中德高级别安全对话共识》。7月,中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把两国元首加强执法安全合作的重要共识落到实处。10月,首轮中美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就反恐、禁毒、打击网络犯罪、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达成广泛共识。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4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第十二次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表示,中方愿与各国一道不断完善安全合作法律基础,积极推动签署《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着力提升安全合作实效,共同坚决打击“三股势力”,深化网络安全和禁毒合作,继续加强地区反恐机构建设,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协作。9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批准了《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招募成员的联合措施》和《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与负责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际组织提高合作效率的措施》。10月,中方代表团参加在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举行的第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与各方围绕成员国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打击招募年轻一代加入恐怖和激进组织、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成员国间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效率四个议题进行深入交流。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第十五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并作主旨发言,强调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难题,并就新形势下如何共同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提出建议。

  --东盟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9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第五届东盟与中国和第八届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会议发表了《第八届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和《第五届东盟与中国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并通过了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2015-2021)》。会议期间,中菲就反恐和禁毒执法安全合作交换意见,并签署《关于加强反恐怖主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对话与合作。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在巴西举行的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与各方共同签署《巴西利亚宣言》《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议定书》。

  --运用条法司长磋商机制,打造国际法对话网络。2017年,外交部与俄罗斯、英国、德国、以色列、瑞士、澳大利亚、日本、捷克、丹麦、加拿大举行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积极参加安理会五常、金砖国家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就有关国际法议题展开广泛交流和讨论。此外,与美国、俄罗斯、法国、日本、韩国、英国举行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成果丰富。

  --9月,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与希腊、埃及、莫桑比克、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巴勒斯坦五国总检察长签署了双方检察机关合作谅解备忘录。

  --4月,中方作为域外国家代表之一,参加在苏丹喀土穆举行的首届非洲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会议。5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瑞典和阿尔巴尼亚。5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新西兰、澳大利亚,并出席首次中澳司法圆桌会议。5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俄罗斯和英国,并参加在英国伦敦举办的第四届中英司法圆桌会议和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6月,中国法院代表团访问加拿大和古巴,签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古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对外法学交流

  --东盟框架下的法学交流。6月,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各方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司法与区域司法合作”主题进行探讨,论坛通过《南宁声明》。10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菲律宾出席东盟法律协会纪念东盟成立50周年活动。

  --亚非法协框架下的法学交流。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第56届年会。7月,外交部主管的“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与总部在香港的“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9月,举办“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第三期培训班,来自35个法协成员国、非成员国老挝、法协秘书处及非盟秘书处的法律官员参加培训。

  --与其他亚洲国家的法学交流。8月,中方出席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亚洲国际法学会第6届双年会。9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韩国、日本、柬埔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开展法治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9月,中国-中亚西亚国家法官交流培训基地在甘肃揭牌。

  --与非洲国家和金砖国家的法学交流。1月,中非法律研究中心(内罗毕)和中非法律培训基地(内罗毕)在肯尼亚内罗毕揭牌,这是中国高校和非洲高校合作共建的首家法律研究和培训机构。5月,“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第四期研修班”在北京举办,来自非洲2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的学员参加。10月,“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非洲法语区国家法律专家访华团”在北京启动。11月至12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南非、俄罗斯,共同举办首届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大会,并参加第四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金砖国家法律界代表签署了《莫斯科宣言》。

  --与欧洲国家的法学交流。6月,第二届中国-欧洲国际海洋法研讨会在厦门召开。7月,“中法 宪法上的环境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1月,“合成毒品犯罪治理”中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11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在伦敦举办的第二届“中英法治圆桌会议”并访问爱尔兰和法国。11月,“中挪2017年刑事执行监督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国际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9月,以“合作共进--中国与世界国际私法的发展”为主题的国际私法全球论坛在武汉召开。12月,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由外交部主办的首次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

  结束语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2018年,中国将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新部署,进一步加强和保障 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水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进一步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法学教育的引导功能,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2018年,中国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必将为新时代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附录

  一、201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律解释及决定目录(3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2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25.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6.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7. 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3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二、2017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22件)

  1. 残疾人教育条例

  2.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3.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4. 农药管理条例

  5.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6.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8.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9.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0.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1. 志愿服务条例

  12. 宗教事务条例

  13.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4.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15.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16.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7.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21.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22. 食盐专营办法

  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24件)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