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市升为地级市给海南建省筹备组的批复
(1987年11月20日 国函〔1987〕181号)
你们《关于撤销黎族苗族自治州、三亚市升格为地级市和成立民族自治县或民族乡的请示》(海省筹〔1987〕1号)收悉。同意:
一、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
二、设立保亭、琼中两个黎族苗族自治县。
三、设立白沙、陵水、昌江、乐东、东方五个黎族自治县,县以下苗族聚居区可设苗族乡。
四、将三亚市升为地级市(市下暂不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