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汉鸿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时间: 2018-12-04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汉鸿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77号)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张汉鸿发行21,989,079股股份、向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945,516股股份、向英飞尼迪吉林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3,239,669股股份、向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2,645,730股股份、向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619,834股股份、向广东国科蓝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619,834股股份、向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09,917股股份、向深圳长润新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39,944股股份、向李小明发行245,725股股份、向王莹发行161,986股股份、向柴梅娥发行107,989股股份、向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53,99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0,800万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