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217号)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10,256,38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7.9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