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时间: 2018-12-06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607号)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16,956,521股股份、向吴岳民发行6,210,200股股份、向吴晓俊发行3,343,953股股份、向潘国军发行174,935股股份、向张鉴发行262,403股股份、向新昌县俊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312,018股股份、向新昌县悦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944,65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