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时间: 2020-07-04


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0〕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的函》(浙政函〔2020〕45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职业教育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职业教育发展新路径,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33013029。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系民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由你省统筹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要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四、学校职业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首批设置土木工程、工程造价、软件工程、电子商务、工艺美术、风景园林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按照国家关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优化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产业需求开发实训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1.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2.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编号:教民033078300000278号
  名称: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1号
  校长:沈兵虎
  举办者:广厦控股集团、广厦建设集团
  学校类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办学内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有效期限: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

  附件2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序 言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校前身是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在原金华城乡建设学校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东阳学院基础上组建,2003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正式建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实施自主、规范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的有关要求,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英文名称为Zhejiang Guangsha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of Constructio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1号。学校视办学需要经审批机关同意可增设、调整校区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guangshaxy.com。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由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教育厅。
  举办者按照企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来源和稳定增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加强国际化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学校的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包括专科和本科教育。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管理学、艺术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做强土木建筑类专业群、设计类专业群,做优管理类、经济贸易类、计算机类等相关专业群。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正德、崇学、精艺、致远”。

  第九条 学校坚守“服务区域发展,培育一流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使命,秉承“自强不息、执着攀登”的办学精神,坚持“学生为本、育人为要、质量至上、特色为重”的办学理念,植根金华、服务浙江、面向“长三角”,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力争建设成为以工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区域一流、国内知名的建设类职业技术大学。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管理和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自主设立和调整校、院二级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推荐学校校长。
  (三)制订学校经费筹措办法。
  (四)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确定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经费和处置财产。
  (三)支持学校自主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高等学校职能,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支持学校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解决学校办学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资助的经费,受让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爱法律,有未来

  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
  (二)履行高等学校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和指导学校工作,履行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每届任期5年,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如因工作变动或者职务变动需要调整的,应由董事会重新提出人选。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学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例行董事会议一般须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召开临时会议一般须至少提前2天通知全体董事。
  (三)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四)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五)董事在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首任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最多连任两届。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党委会由中国共产党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会是学校的政治和领导核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学校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基层党组织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党建工作,每年开展1次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学校直属机关、二级学院(部)设立党(总)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合力发展、保证监督作用,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党的建设。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五)其他需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条例开展工作。党员校长、副校长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长1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的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班子成员应进入行政领导班子任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确定涉及“三重一大”议题时应征求党委书记的意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过推荐候选委员和选举委员两个环节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位管理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或与其相当的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任期3年。管理岗位的委员身份依照岗位设定,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委员名单由党委会审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会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统战团队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院(部)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的职权: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订发展规划,行使人才培养、学科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职权。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及招生就业等工作。
  (四)聘任与管理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负责教师职称评审的推荐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的党建工作,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院长是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决定学校授权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学院书记或院长主持,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是与学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经学校评聘委员会通过,由校长或授权代理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岗位调整以及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四)公平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尽心尽职尽责。 法小宝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四)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师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第四十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方出资。
  (二)事业收入,包括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得到的支持补助经费。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致力于依法妥善管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资、事业收入、财政补助、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受赠等办学投入的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抽逃。

  第五十二条 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依法优先保证教学运行经费,年度结余按要求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施财务预算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方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依章程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并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学校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学校的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广厦山,由高山和光环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广厦旗。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闪耀吧,广院》。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0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由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审定通过后30日内,按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应修订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及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章程修改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