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南堡35-2油田23口调整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审〔2021〕15号)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南堡35-2油田23口调整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0〕4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南堡35-2油田NB35-2CEP、NB35-2WHPB平台实施23口调整井,其中,1口为转注井,2口利用预留井槽钻井,20口利用原有井槽侧钻。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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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非油层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处理达标后排海。含油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机舱含油污水运回陆地处理。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不排海。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注水作业管理,防范地质性溢油事故发生。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在注水过程中加强实时监测,杜绝超注超压。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我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河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河北海警局。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海河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