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的通知
(广电发〔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适应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和行业发展需要,广电总局组织制定了《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两个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发布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1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3月18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 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统一管理工作;科技司负责入网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入网认定的受理以及《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入网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在入网认定服务平台注册账户,每个申请企业只能注册一个账户。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其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工商登记内容一致。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通过入网认定服务平台的注册账户提交入网认定申请,填报入网认定申请材料。
第五条 入网认定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入网认定申请书(附件1-1):
1、每一个申请书对应一个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申请;
2、应当有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
2、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供具备资质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或者申请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手册、 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场所布局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三)设备器材的技术资料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外观照片,提供的外观照片应当与实际抽样检测样品一致。
(四)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器材,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当涵盖所申请设备器材。
(五)实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的设备器材,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安全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检测报告。
(六)商标证明材料
1、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设备器材商标注册证书;
2、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有效期内商标使用授权协议或者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备案通知书;
3、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当包含所申请入网认定设备器材。
(七)对尚未公布相关技术检测标准(规范)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申请企业除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技术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申请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其规定的材料。
申请用户管理系统(S峪)、条件接收系统(CAS)入网认定,除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使用证明、涉及加密部分算法(不包括加扰)的国密认证报告等材料。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管理范围的设备器材入网认定,除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器材入网认定,除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一份复印件;其他材料应当提供一份原件。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六条 代理境外企业申请入网认定的机构,除提交符合第五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机构的授权书、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二)境外企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代为办理入网认定申请的委托书,或者可证明其委托办理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入网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保障申请企业知情权,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收到入网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补正材料
入网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申请企业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予以受理
入网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向申请企业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入网认定范围的;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予以撤销入网认定证书决定后三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品种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品种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
5、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大于三个月,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品种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
6、国家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受理入网认定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终止入网认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网认定终止申请书(附件1-2);
(二)受理通知书原件。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不能申请终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章 抽样检测
第十条 入网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后,申请企业应当通过入网认定服务平台确认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因自身原因,拒绝或者推诿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时间不计入入网认定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时提供符合入网认定设备器材抽样方案中母体数量要求的设备器材,供检测机构抽样。
第十二条不能给市场做人工呼吸 自确认检测机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检测机构应当完成抽样工作,并填写入网认定抽样凭证(附件1-3)上传至入网认定服务平台。如不能按时完成抽样工作,检测机构和申请企业应当共同出具入网认定抽样检测任务无法按时完成的说明(附件1-4)
入网认定抽样凭证应当附抽样照片,照片应当完整显示设备器材外观,并与实际抽样检测样品一致。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企业配合检测样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抽样时将配合检测要求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配合检测机构完成相关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自上传抽样凭证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技术检测标准(规范)完成检测工作,出具入网抽样检测报告,上传至入网认定服务平台。入网抽样检测报告应当包括相关技术检测标准(规范)中的必选项目。
第十五条 对尚未公布相关技术检测标准(规范)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方案,拟订包含指标项目以及相应测量方法等内容的测试方案,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通过的测试方案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当附上专家论证意见和测试方案。
第十六条 检测报告仅供入网认定申请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检测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检测机构存档。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抽样凭证、检测报告,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抽样检测时间不计入在内),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予以许可
入网认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检测报告有不合格项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网认定的;
3、申请企业未提供检测样品,不能按时完成检测工作的;
4、国家规定其他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十九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印制入网认定证书,或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入网认定证书正、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申请企业、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产地、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入网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编码规则为:国内外编号1位+区域编号2位+年份后2位+设备器材分类编号2位+流水号5位。
第二十四条 在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改变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改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入网认定服务平台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网认定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单(附件1-5)
(二)原入网认定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准文件;
(四)原注册商标使用权变更到更名后企业的批准或者授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变更入网认定证书企业名称的,核发入网认定证书,收回原入网认定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并变更入网认定服务平台中企业信息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网站相应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入网认定证书因遗失或者毁损而申请补领的,应当通过入网认定服务平台提交入网认定证书补领申请单(附件1-6)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申请证书补领的,补发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如包含相关技术检测标准(规范)中的可选项或者相关技术检测标准(规范)以外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提供相应检测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电子证照管理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测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的入网认定检测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抽查。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计量认证(CMA)资格证书;
(二)熟悉广播电视相关技术系统架构和设备使用情况,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和广播电视行业发展需求,具备及时更新完善入网检测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报告内容保密,未征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机构或者人员0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送当年入网认定检测工作总结以及中国计量认证(CMA)等资质能力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规收取入网检测费用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关键核心设备器材实行品种分类管理,组织制修订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并每年维护,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及时发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和企业信息。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本辖区内的举报或者投诉情况,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报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三十七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陆入网认定服务平台,了解辖区内企业获得入网认定证书情况,并根据举报或者投诉情况,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由于其设备器材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累计发生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认定的特大安全播出事故1次或者重大安全播出事故3次及以上的,按照《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 夫妻本是同林鸟
注意事项
1、凡遵守国家及广播电视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境内外生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办理国家广播 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2、本申请书由申请企业用中文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3、本申请书应当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及申请企业盖章。
4、本申请书中所列内容如发生变更,申请企业应当及时上报。
5、每一个申请书对应一个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申请。
6、申请用户管理系统(SMS)或者条件接收系统(CAS)入网认定的,应当填写申请书的一、三、四、五项;申请其他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应当填写申请书的一、二、四、五项。
7、申请书纸质版须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
8、申请企业取得入网认定证书后,须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认定时的水平,并接受审批单位的检查。
9、申请书中的样品照片须与技术资料、抽样凭证、检测报告中的样品照片一致。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邮政编码: |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电话: |
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企业成立时间: |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 |
商标注册登记号: |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 |
被委托生产企业地址: |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电话: |
被委托生产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被委托生产企业成立时间: |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人证书编号: |
被委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 |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名称: |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有效证照号: |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法定代表人姓名: |
|
电话: |
|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企业基本情况及研究开发情况(200-500字):
被委托生产企业基本情况(200-500字):
二、产品信息(申请除SMS、CAS外的其他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此项应当填写)
1、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原认定产品型号:
原入网认定证书编号:
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名称、编号:
企业标准备案单位:
2、主要部件和配件的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3、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4、主要测试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三、产品信息(申请SMS或者CAS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此项应当填写)
1.CAS/SMS产品情况
□CAS QSMS (请在方框中选择申请产品类别) |
型号、版本号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单个系统最大运行规模(万用户) |
|
(2) |
系统投入商业运行的时间 |
|
⑶ |
使用上述系统的运营商证明 口有口无 |
运营商名称 |
|
国家/地区 |
|
启用时间 |
|
总用户数 |
|
(4) |
口无偿提供CA对SMS接口参数(申请CAS入 网) 口无偿提供SMS对CA接口参数(申请SMS 入网) |
口是□否 |
(5) |
口无偿支持SMS对CA调试工作(申请CAS入 网) 口无偿支持CA对SMS调试工作(申请SMS 入网) |
口是□否 |
(6) |
是否支持中文界面 |
口是□否 |
(7) |
CAS寻址方式 |
|
(8) |
CAS寻址能力 |
|
(9) |
带宽利用率(申请CAS须填写) |
|
(10) |
CAS/SMS使用/试用情况说明 |
|
(11) |
CAS/SMS支持的功能和业务情况 |
|
(12) |
中间件的应用情况(申请CAS须填写) |
|
2.同密支持情况说明(申请CAS须填写)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1) |
支持国内系统同密 |
口是□否 |
|
(2) |
支持国外系统同密 |
口是□否 |
|
(3) |
情况说明 |
(例如:和国内外哪些CA厂家的系统完成同密、同密所使用的设备以及同密是否有公共调度管理等) |
四、企业承诺及签字盖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本单位承诺如下:
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2、本单位知悉并同意:
本单位自收到受理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要配合检测机构完成样品抽样工作,逾期未配合完成抽样工作的,后果自负。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五、符合抽样方案母体数量要求的样品照片
联系方式
(一)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二)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
(四)电话:010-8609146986098015,邮箱:rwrdsl@nrta.gov.cn
附件1-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终止申请书
申请 企业 基本 信息 |
申请企业 |
|
企业地址 |
|
法人姓名 |
|
营业执照 编号/统一 社会信用 代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终止入网认定 产品名称及型号 |
|
受理号及受理时间 |
|
申请 内容 |
我单位于X年X月X日申请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号为XX, 我单位申请终止该入网认定申请。原因如下: XXXXo |
申请 企业 签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単位印章) X年X月X日 |
附件1-3
编号:XXXXXX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凭证
信息① 申请企业 |
名称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
手机号码 |
|
邮箱 |
|
企业信息② 被委托生产 |
名称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
手机号码 |
|
邮箱 |
|
代理机构名称③ 境外企业 |
名称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
手机号码 |
|
邮箱 |
|
样 品 记 录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母体数 |
抽样数 |
|
|
|
|
抽 样 单 位 |
名称 |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邮箱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抽样人签名 |
|
抽样时间 |
|
抽样地点 |
|
抽样机构盖章 |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
备注:
1、此凭证一式两份,总局科技司一份、抽样检测单位一份,此凭证应当附抽样照片,照片应当完整显示设备器材外观,并与实际抽样检测样品一致。
2、申请企业自主生产只需填企业信息①;申请企业委托生产的填写企业信息①②;申请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填写企业信息①③。
附件1-4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检测任务无法按时完成的说明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
XX公司于X年X月X日提交了XX(设备名称和型号)的申请(申请编号:XX),XX(检测机构)已于X年X月X日收到检测任务委托单。
由于以下原因:
, 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抽样检测任务。
特此说明
XX(检测机构)
XX(申请企业)
X年X月X日
附件1-5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单
申请 企业 基本 信息 |
原申请企业 |
|
现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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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法人姓名 |
|
营业执照编号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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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截止日期、 产品名称、型号 |
|
受理号及受理时间 |
|
申请 内容 |
我单位于X年X月X日申请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号为 XX,并已于X年X月X日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编号为XX),我单位申请将入 网认定证书上的“申请单位”名称由“XX”变更为“XX” 0 |
申请 企业 签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X年X月X日 |
附件1-6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补领申请单
申请 企业 基本 信息 |
申请企业 |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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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领的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发证日 期、有效截止日期、 产品名称、型号 |
|
受理号及受理时间 |
|
申请 内容 |
我单位于X年X月X日申请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号为XX, 并已于X年X月X日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编号为XX),我单位申请补领该入网认定证书。原因如下: XXXXo |
申请 企业 签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