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时间: 2021-06-23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财建〔2021〕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98号),下达你单位2021年中央基建投资(项目代码:Z135060000070)预算(拨款)指标(具体项目见附件),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请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分别列入2021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并接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监督。



  为提高中央基建资金使用效益,请迅速将资金分解下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发改投资〔2021〕198号文件所列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参照中央做法,会同你省(区、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做好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并将有关绩效目标和指标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1.2021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总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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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1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3.中央基建投资绩效目标汇总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财 政 部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

  2021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总表

  单位:万元

地区(部门) 金额
总计 2,969,300.00
天津市 17,200.00
河北省 155,000.00
山西省 18,000.00
内蒙古自治区 22,000.00
辽宁省 16,900.00
大连市 800.00
吉林省 15,000.00
黑龙江省 34,000.00
上海市 9,000.00
江苏省 111,000.00
浙江省 43,000.00
安徽省 190,000.00
福建省 60,000.00
厦门市 7,000.00
江西省 250,000.00
山东省 187,000.00
青岛市 29,000.00
河南省 223,000.00
湖北省 209,000.00
湖南省 210,000.00
广东省 32,0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88,000.00
海南省 4,000.00
重庆市 151,000.00
四川省 266,000.00
贵州省 86,000.00
云南省 130,000.00
西藏自治区 2,000.00
陕西省 188,000.00
甘肃省 141,000.00
青海省 15,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7,0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000.00




  附件2:

  2021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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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金额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总计 2,969,300.00
天津市 17,2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6,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2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河北省 155,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12,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山西省 18,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5,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 22,000.00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2,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辽宁省 16,9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5,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9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大连市 8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8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吉林省 15,000.00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5,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黑龙江省 34,000.00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4,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上海市 9,000.00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9,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江苏省 111,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1,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00,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浙江省 43,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5,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8,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安徽省 190,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75,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15,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福建省 60,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28,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2,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厦门市 7,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7,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江西省 250,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54,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96,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山东省 187,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2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4,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青岛市 29,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4,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5,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河南省 223,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217,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湖北省 209,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77,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2,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湖南省 210,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6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7,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广东省 32,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32,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 88,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41,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7,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海南省 4,000.00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重庆市 151,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28,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四川省 266,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20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贵州省 86,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5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云南省 130,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89,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1,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西藏自治区 2,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2,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陕西省 188,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78,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0,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甘肃省 141,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40,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01,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青海省 15,4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9,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4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 27,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2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000.00
第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 19,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3,000.00 221.住房保障支出




  附件3:

  中央基建投资绩效目标汇总表

  (2021年度)

专项名称

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

中央基建投资(万元)

2969300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文件规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尽快分解下达,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实施效果指标

产出指标

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

各地方确定的年度改造计划

下达中央基建投资

296.93亿元

效益指标

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有效提高

满意度指标

居民满意度

≥80%

过程管理指标

计划管理指标

投资计划分解(转发)用时

≤30个工作日

“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100%

资金管理指标

中央基建投资支付率

≥65%

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

≥80%

项目管理指标

项目开工率

≥95%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5%

监督检查指标

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比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