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1〕1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按照《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支持重点,合理分配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的整个流程。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
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发主送、抄送单位)
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爬数据可耻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5.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6.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总体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7.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9日
附件2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
(2021年度)
补助名称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
地区 |
全国 |
补助实施期 |
2021年 |
资金情况(万元) |
年度金额: |
|
其中:中央补助 |
1,962,372 |
地方资金 |
|
年度绩效目标 |
1.支持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149.71万套任务。
2.支持2021年138.23万户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3.支持2021年新筹集公租房7.48万套。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棚户区改造 |
≥149.71万套 |
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38.23万户 |
筹集公租房套数 |
≥7.48万套 |
质量指标 |
验收合格率 |
100% |
时效指标 |
基本建成目标完成率 |
100% |
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 |
100% |
效
益
指
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分配入住率 |
≥60% |
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 |
≥80%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满意度 |
≥80% |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居民满意度 |
≥80% |
附件4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绩效目标表
(2021年度)
补助名称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
地区 |
全国 |
补助实施期 |
2021年 |
资金情况(万元) |
年度金额: |
|
其中:中央补助 |
3,053,288 |
地方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
2021年完成80465.03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908.20万户,改造楼栋35.43万栋,改造小区5.22万个。 |
绩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改造面积 |
≥80465.03万平方米 |
改造户数 |
≥908.20万户 |
改造楼栋数 |
≥35.43万栋 |
改造小区数 |
≥5.22万个 |
质量指标 |
验收合格率 |
100% |
时效指标 |
开工目标完成率 |
100% |
效
益
指
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群众居住条件是否改善 |
是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老旧小区居民满意度 |
≥80% |
附件6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目标表
(2021年度)
专项名称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
地区 |
全国 |
补助实施期 |
2021年 |
资金情况(万元) |
年度金额: |
|
其中:中央补助 |
2,000,000 |
地方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
1.2021年筹集135.5万套租赁住房房源,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数量57.5万套、盘活存量房源78万套;
2.培育121家以上专业化企业; 3.进一步健全住房租赁市场制度和体制机制。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新建、改建租赁住房数量 |
≥57.5万套 |
盘活存量房源数量 |
≥78万套 |
培育专业化企业数量 |
≥121家 |
时效指标 |
开工目标完成率 |
100%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指标 |
租金价格涨幅是否控制在合理区间 |
不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
是否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要求 |
是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制定住房租赁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
是 |
建立存量房屋基础数据库,覆盖全市存量住房
的比例 |
≥80% |
与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联网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数量占比 |
≥90% |
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库,覆盖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比例 |
≥90% |
新增房源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率 |
100% |
奖补项目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
是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租住财政奖补项目承租人满意度指标 |
≥80% |
指标解释:
1.改建租赁住房:指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2.盘活存量房源:将闲置房屋转化为租赁住房。
3.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一线城市房源在2000套(间)或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二线及以下城市房源在1000套(间)或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
4.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要求,包括出台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整顿规范租赁住房市场秩序政策文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落实网络平台责任;动态监管房源发布;管控住房租赁金融业务;加强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5.住房租赁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包括出台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贷款支持、财政贴息等金融政策;明确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出台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等。
6.新增房源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率:指纳入财政奖补项目的房源及租赁合同备案率。
7.与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联网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与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并实时将住房租赁合同在平台备案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