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2012年11月20日 〔2012〕民四他字第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2〕310号《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报告》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基本同意你院所请示的指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方案,并予以备案。但你院在具体实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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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将报告所载具体方案中的第1条第1款和第2条(1)项中的诉讼标的额由5000万元调整为3000万元。
2.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应将指定管辖的方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4.请将各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于年底前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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