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 2021-06-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12年11月8日 〔2012〕民四他字第5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12〕83号《关于申请指定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 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果然是京城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