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9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9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法院统一手机查询送达平台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法宝第一款的规定,手机送达平台,在司法实践中符合“受送达人同意、能够确认其收悉"条件的,可以纳入到简易送达方式。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简易送达方式。


  二、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手机查询送达平台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扩展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修改相关法律过程中认真研究。


  三、为了向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加准确、优质、便捷的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研发了新型“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平台",并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在浙江、吉林、河南等省多家法院进行试运行,运行效果良好。新型统一电子送达平台包括通过手机查询、通知、送达等多项功能。我院正在积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移动网络运营商沟通协调,以不断完善新型统一电子送达平台的各项功能。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将推动电信企业积极配合,给予切实支持和帮助。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