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8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8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从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工具尽快建立查找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严厉打击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扩大失信老赖黑名单的公示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可行性,对于进一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改进各项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工具尽快建立查找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的建议


  您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通了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全覆盖基本可以预期。但是,对于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等情况束手无策,在当今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尽快建立被执行人信息查控平台是当务之急。"我们与您的想法不谋而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我们建立了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实时公开,社会公众可以随时进行查询。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行联动,通过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银行、互联网企业等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现在已能够获取到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户籍、互联网、银行等14类18项信息,极大便利了执行工作,提高了执行效率。全国3523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进行财产查控。


  在查询上述财产信息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扩大对各类财产的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其中,2299家银行上线网络冻结功能、750家上线网络扣划功能。省会城市和沿海、旅游城市中已有20个城市上线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最高人民法院还与银监会联合发文推进理财产品网络查询,新上线工行、交行、中行3家银行理财产品的查询冻结功能。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作,对证券的网络查控已全部上线。通过与公安部信息共享,现已实现对当事人的多证照信息查询,通过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就能查询到其所有的出入境证照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还委托部分法院,整合公安、民航、铁路、通信等协执单位反馈的信息,以及电商等互联网上的数据,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探索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消费习惯和行为规律的智能分析,为执行法院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发现隐匿的财产线索、收集和固定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证据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执行手段的威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还建设了三级法院间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与国土、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接,扩大查控范围,形成了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益补充。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为1025万余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867亿元,查询到车辆1987万辆、证券208亿股、船舶21.23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2.75亿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加强与银监会的合作,力争实现对所有银行的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功能;与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加强合作,将被执行人保险财产、纳税退税信息、婚姻信息等纳入网络查控范围;推进与公安部的协作,加强网络布控,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共享被执行人住宿信息,帮助我们破解查人找物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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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严厉打击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人的建议


  您提出“对于给被执行人提供房产证、行车证,提供使用电话卡、银行卡,假离婚、假破产导致财产转移、悬空债务等无法执行的行为,尽快出台司法意见进行一并打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同时,还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对以假离婚、假破产等方式转移财产、悬空债务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对您提到的“严厉打击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对于给被执行人提供房产证、行车证,提供使用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尽快出台司法意见进行一并打击。"我们认为,鉴于此类行为举证较难、实践中不好掌握具体情形且目前立法上并无相关规定,我们将积极与全国人大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单位沟通,反映您的建议,认真研讨惩治此类行为的有效措施。


  三、关于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建议


  您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与外界发生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本人名下无可以执行的财产,而配偶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希望尽快出台司法意见,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直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债务财产存续期间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也一直存有争议,在实践中还需要继续研究、审慎把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坚持了法定追加原则,未将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列入该规定可追加的范围内。原因在于,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不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利益。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来认定。


  四、关于扩大失信老赖黑名单的公示范围的建议


  您提出应“扩大失信老赖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失信老赖的名单向互联网头条新闻等媒体发送,形成人人唾弃失信人员的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完全赞同。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只要输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查询。地方各级法院按照部署,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黑名单"库中,实时录入、实时发布、实时更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加强宣传,不断扩大“失信黑名单"影响。一是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以失信金额、时间、次数、年龄等为标准,分别公布前100名失信被执行人。二是微博、微信公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开通“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每天曝光自然人和法人各一名,并定期曝光典型失信惩戒案例。三是百度搜索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数据推送给百度搜索,通过失信名单直接展现、失信信息提示等方式公开。四是“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积极参与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建设,主动推送失信名单,积极推动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信用惩戒。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联手新浪、网易、腾讯、凤凰四大门户网站开展12小时全媒体直播抓“老赖"活动,在线参与互动网民超过1000万人次。许多地方法院还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除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外,还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网点等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甚至通过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制作动漫等方式广而告之。


  下一步,我们还将按照您的建议,积极探索与互联网头条新闻等媒体进行合作,不断扩大“失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近况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既是对我们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借此机会,再向您介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针对被执行人诚信意识不强、自动履行率低等问题,建立健全联合信用惩戒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通过信息化、技术化手段,特别是充分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协助执行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现已基本实现信息推送的网络化、自动化。通过各单位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各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修改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标准、救济途径、退出机制等问题予以明确。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确定383个法院为“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示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联合国家发改委等2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涉金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日常监管、社会公布等事项作了规定;下发《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政府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备案制,依法督促其解决欠债问题,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通过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已经成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截至目前,累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772万人次,全国法院共限制750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81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59.1万余次,涉及资金达到72.6亿元。全国有超过百万的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二是出台财产调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合理分配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财产调查效果。为了进一步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问题,今年1月,我们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果然是京城土著》(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财产调查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此外,《财产调查规定》强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巩固了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肯定了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规定了“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找";丰富了财产调查手段,设立了审计调查制度;拓宽了财产线索来源,设立了悬赏公告制度。通过上述措施,拓宽财产调查途径,树立司法调查权威,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模式,提升执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管理,深挖内部潜力,以执行指挥中心为平台和抓手,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管理。截至目前,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运行顺畅,通过节点管控,建立起常态化督办机制。开发应用“终本"案件管理、执行信访管理、舆情管理、委托事项管理、网络拍卖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执行工作中不规范行为及时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一竿子插到底"。通过建立执行委托事项工作机制,实现了辖区内法院与跨省法院之间对查控、拘留、罚款和部分委托调查事项的网络化协作,可以使执行人员不用再往返奔波,大大节省人力物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