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1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1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法院入额院领导办案考核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院长、庭长入额后带头办案,对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您针对部分法院院庭长“伪办案"问题,围绕建立入额院庭长办理考核机制所提出的五点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有些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思路是相契合的,对于促使院庭长真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切实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下跌你应该笑还是哭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过程中,中央始终要求领导干部进入员额的,必须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并亲自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进一步就院庭长办案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庭长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院领导应当达到30%-40%;中级法院院长应当达到5%,其他院领导应当达到20%-30%。为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就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建立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制度等进行了细化规定,院庭长办案情况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监督。为督促各地法院落实“入额必办案"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下发政策指导意见,并单独组织或配合中央政法委赴多个省份开展司改督察,要求地方法院不折不扣地落实院庭长入额办案的要求,入额后不办案或者办简单案的领导干部必须退出员额。从各地落实情况来看,院庭长总体上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指示和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办案要求,推动实现院庭长办案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升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一是进一步增强院庭长办案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院庭长入额后带头办案,既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权责一致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名法官的起码担当,更是得到广大法院干警由衷公认的必然条件,必须毫不动摇地落实和推进。二是为院庭长办案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认真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适当减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以外的事务,减轻院庭长行政工作负担。正确处理好综合管理、审判监督与直接办案的关系,建立院庭长既抓好管理又能多办案、办好案的工作机制。三是严把院庭长入额关。进一步严格把好院庭长入额关,对于不能达到办案要求的院庭长坚决排除在员额法官队伍之外。同时,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严格掌握院庭长选任的法律资格条件,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干部协管职能,创新协管载体,细化协管措施,不断提高法院领导干部的专业化水平。四是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中央改革部署,尽快探索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促使院庭长由审批把关向直接办案转变,落实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办案模式。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院庭长审判监督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避免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影响自身办案。五是完善审判业绩管理和考评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领导干部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开庭数量等情况,保证办案情况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监督。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办案考核的具体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探索实行院领导办案情况由上级法院考核,庭领导办案情况由本院考核的分级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督察、考核、员额退出等配套措施,并让不能完成办案任务或挂名办案的院庭长退出员额,从制度上促使院庭长真办案、办大案、办好案。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