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13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13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量的建议收悉,经商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授权决定施行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诉讼制度,进一步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


  通过两年多的审判实践,人民法院探索、完善、细化了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则。一是拓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类型从传统侵害大气、水、土壤等常见环境要素的诉讼类型逐步拓展到湿地、自然保护区、濒危动植物等其他环境要素的诉讼类型;从自然环境范畴的公益诉讼拓展到人工环境范畴的公益诉讼;从实际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产生的公益诉讼拓展到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产生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逐步扩大。二是细化了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社会组织起诉资格要件,结合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通过腾格里沙漠系列公益诉讼案和南平破坏生态公益诉讼案的审理,在现有公益组织起诉积极性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公益活动时限,明确依法运行并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权,推动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三是发挥了支持起诉制度功能。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支持起诉制度,明确支持起诉人列入裁判文书,扩大支持起诉机关的类型,鼓励建立多元化支持起诉模式,推动支持起诉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为相对弱势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支持起诉制度真正在诉讼中得以广泛运用。四是着力解决举证难、鉴定难的问题。人民法院着力解决环境损害鉴定中存在的鉴定难、鉴定贵问题,肯定审判实践中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就鉴定意见或者因果关系进行专门性陈述的做法,探索人民法院聘请技术专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广技术专家对取证技术、损害事实、损失数额、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的评估和咨询,广泛发挥技术专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五是探索了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人民法院通过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标准,明确对原告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案件的处理,明确行政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移送方式,督促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建立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六是明确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和修复费用支付方式,以自行修复为原则,替代性修复为补充,广泛运用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推动环保设施投入,承担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以修复为核心的环境责任体系的建立。


  二、关于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的问题

开弓没有回头箭

  环境保护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惩处力度。自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974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9622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521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96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63件,同比分别上升36%、130%、68%、91%、16%。其中,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安徽、河南、山东等7省案件数量达1000件以上,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等各省(区、市)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取得积极成效。


  此外,各级环保部门积极推动执法信息公开。各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环境保护部按季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6年前三季度共169家次;地方环保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限产39家次、停产19家次、罚款101家次约1.52亿元,严重超标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让企业为环境污染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关于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


  自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至2017年4月,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01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203件,提起诉讼案件81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3830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0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多次召开试点工作会议,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54件、审结462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219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35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对于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力度,发展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环保部门的。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就有诉贵州黔东南州锦屏县环保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两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对此,环境保护部坚决支持,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环保部门,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环境保护部还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力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诉讼主体、适用范围、衔接配合等方面,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配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


  四、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专业辅导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继续大力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适时加大对环保组织辅导和培训力度,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北大法宝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