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预警防控平台
——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7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诉前保全力度,能诉前保全的必须保全,解决执行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后,部分法院没有做到有效执行,实践中仍有很多案件不能实现诉前保全的问题。对此,您建议基层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能诉前保全的全部应予诉前保全。同时,您建议从四点解决“执行难",一是加强诉前保全的力度;二是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等先进科学技术,强化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沟通效率;四是加强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您的建议对于推动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以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一、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果然是京城土著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如果法院没有依法进行保全,申请保全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不予保全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同时,我们将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依程序督促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履行职责。
二、加强解决“执行难"工作宣传。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将“加大宣传力度"列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的一项具体任务进行部署。在实践中,全国各级法院加强宣传,进行正反两方面宣传报道,扩大执行威慑力的影响范围,惩戒失信,褒奖诚信,形成警示,提高主动履行率。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通过传统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不断展示执行工作成效,扩大了社会影响,形成了一定声势。广东、河南、北京法院执行“老赖"的强力举措得到当地媒体的重点宣传;江苏徐州法院尝试网上直播“抓老赖",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多维度报道,获得网民好评;上海法院、唐山法院进行的执行改革得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密切关注,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做好宣传工作。
三、继续加强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执行信息化建设是解决“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努力推进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部署和应用。对于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正式开通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与35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个人对外投资等14类18项信息。全国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对案件进行查控。此外,多数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与国土、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接,扩大查控范围,形成了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益补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完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建设:一是积极推进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4个沿海、旅游城市实现不动产的网络查控功能;二是与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合作,将被执行人保险财产、纳税退税信息、婚姻信息等纳入网络查控范围;三是在实现证券冻结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冻、扣范围,积极推进与公安部、互联网银行的合作,实现对车辆的查扣和网络资金的冻结功能,有力破解查人找物难题。
四、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从2013年10月推出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已经出台。截至目前,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6万人次,当前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6万人次。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开始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工作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限制失信人高消费。目前,全国法院共限制704万人次、56万人购买机票,264万人次、126万人购买动车、高铁票。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签署了《备忘录》,实现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多层面限制。截至目前,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结合中央文件要求,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将一些特殊主体纳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以上这些惩戒措施,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有近百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的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部分地方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进一步研究对特殊主体纳入失信名单的管理。建立政府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备案制,拟纳入名单的,要逐级报备到最高人民法院。将政府机构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解决欠债问题,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2016年6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涉及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为落实中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与各惩戒单位的对接机制,拟将失信名单的信息推送到国家发改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机关从中抓取数据,嵌入到自己的办公系统,在审批中自动拦截、自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还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文提出要求,对失信人进行更具体的限制。比如,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招标、投标、评标等活动进行限制。为了扩大影响,各地法院也尝试用各种形式对失信人进行曝光。法院把黑名单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这部分信息已经成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另外,全国法院也积极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与信用惩戒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执行工作威慑力。近3年来,全国法院累计拘留14.7万人次,限制出境2.9万人次。2014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罪的活动,共惩戒3481人。
今后,我们将以此项制度为依托,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不断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7月7日
打遮阳伞就显得很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