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12号(政治法律类06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1-07-06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12号(政治法律类06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为人民参审员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陪审员容易在字面上被理解为“陪他人进行审判的人",“陪审员"这个称呼在实践中造成比较负面的效果,在国外,使用“陪审员"名称也易引起误解。建议将“陪审制"改称为“参审制",“人民陪审员"改称为“人民参审员"。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谨防骗子》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调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和履职保障制度等,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进一步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今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陪审制度的称谓也存在不同表述,英美称“陪审团",德国称“荣誉法官",日本称“裁判员",等等,但并未影响其陪审制度的实质性建构。在我国,“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之称谓由来已久,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在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我们理解,您的建议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质性,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这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精神是一致的。此次改革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和改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包括探索大合议庭审理模式、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程序、逐步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设立参审案件数上限等,极大地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和效果。目前,改革试点工作在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改革的继续推进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能够切实得到有效控制。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结合我国司法传统、实践需要等认真研究,在全国人大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相关调研论证工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分类随机抽选模式、规范参审范围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加强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经费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和改革宣传力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取得预期的成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