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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号(经济发展类110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企业破产法的市场地位,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化解产能过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把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我们认为,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法》作为实现债务公平清理、对企业进行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又能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产能兼并重组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还能一体解决“僵尸企业"长期以来累积的各类深层次矛盾,能够发挥重要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目前《企业破产法》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也影响了“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部分建议,已经开始逐步加以解决。
一、关于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问题。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问题,一直是我们调研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当数量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正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正在修改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下一步我们将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管辖、申请主体、举证责任、公告与听证程序、管理人的确定等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统一司法实践。夫妻本是同林鸟
二、关于对债务人境外资产的追收问题。该问题涉及破产案件跨境协作的相关事宜。如何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尤其是如何在保护本国利益与促进国际合作之间取得平衡,促进各国在跨国破产领域开展合作,进而推进国际投资健康有序的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仅对跨境破产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确实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对此,我们将积极推动跨境破产制度的完善,建立更加有效的合作机制,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为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关于导致破产的责任追究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与“个人征信系统"衔接以及如何衔接的问题,我们将在研究总结的基础上,适时予以推进。
四、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我们认为,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人破产法是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方面。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依法化解企业主债务危机从而促进企业破产程序及时启动,进而推进《企业破产法》良好实施。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应当在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以及财产公示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建议制定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同时推动自然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