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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234号(政治法律类40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破产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大力加强破产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和完善破产制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进“僵尸企业"清理,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任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
关于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分步骤推进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90家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包括3家高级法院、57家中级法院、30家基层法院。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推进这项工作。关于是否设立“破产法院"的问题,我们将在及时总结现行破产审判庭建设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积极探索。
关于破产审判人员的队伍建设问题。随着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行以及制约破产工作的内外因素逐步消除,潜在的破产案件量将逐步得到释放,破产工作任务繁重。即便上述破产审判庭能够设立,也远远不能适应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在法院民商事案件持续增长、人员编制紧张、法官员额限定法官数量后,下一步专业化的破产审判法官从何而来、编制如何解决,均是人民法院面对的难题。鉴于目前由法院内部自行调剂解决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编制存在较大困难,我们多次建议中央编制部门能够统筹考虑,适当为法院增加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着力从自身建设抓起,及时督促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克服困难,注重内部挖潜,选配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破产审判岗位,通过业务研讨、定期培训、横向交流等举措,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破产审判队伍。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