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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8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解决员额制改革与专业性审判发展与协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由于顶层设计不够完善,再加上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审判中,未成年人帮教等配套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影响了专业化审判的发展,建议加强顶层设置,平衡法官员额制改革与加强各专业性审判之间的关系,制定综合性的考核方案,稳定专业审判队伍。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确保法官员额制等改革落地见效,促进审判专业化职业化,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此人家庭地位极低关于平衡员额改革与加强专业审判的关系。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员额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让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集聚,并通过实行员额制在队伍管理中形成“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导向,最终达到提升审判能力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目的,法官员额制本身与专业审判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冲突。从目前组建审判团队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灵活组建审判团队,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促进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相结合。既有类案审理的专业化团队,也有速裁团队、复合型团队,能够较好地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了审判工作质效。例如,北京朝阳法院共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45个,具有办案类型专一、辅助力量充足、研究能力突出等特点;广东深圳福田区法院共组建52个审判团队,适应类案审理专业化、速裁、快审快执等需要,有效提升审判质效。此外,为适应审判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地方各级法院普遍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少年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家事审判庭等专门审判庭。2016年,根据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经中编办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在部分地方中级法院设立专门审理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判庭。
关于制定综合性考核方案。为指导地方法院科学考核法官业绩,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应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根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岗位的职责特点,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之间差异,坚持分类考核,突出岗位特点。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从各地法院绩效考评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法院能够充分考虑不同审判领域的特点,科学设置考核标准,确保考准考实法官业绩。例如,贵州省遵义中院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个案难度及审判时间预测、办案各阶段的工作量分配曲线,经过数学模型分析得出法官核心工作量数值,即工作量饱和度值,考核从过去单纯的数量平均过渡为现在的难易程度均衡,不再以案件绝对数评价法官工作业绩。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指示和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议精神,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有关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对下督察指导力度,坚定不移推进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见效,推动少年审判等专业性审判工作不断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