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G/SPS/N/EEC/408《委员会2011年7月6日有关适用于进口埃及胡芦巴籽及某些种子和豆类紧急措施的执行决定》的第3次补遗

时间: 2012-01-26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EC/408/Add.3
2012-01-26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
 
通  报
补 遗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1 如下信息:

进口埃及大豆种

第G/SPS/N/EEC/408号文(2011年7月18日)通报的2011/402/EU号委员会执行决定已被第“2011年12月21日委员会执行决定——修改有关适用于进口埃及胡芦巴种、某些种子及豆种的紧急措施第2011/402/EU号执行决定” [OJ L343, 2011年12月23日, 117-118页]。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2/sps/EEC/12_0341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2/sps/EEC/12_0341_00_f.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2/sps/EEC/12_0341_00_s.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埃及进口干豆类植物、碎大豆或碎油种及碎油果不再被视为一种食品安全风险,应再次获准出口欧盟。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uropean Commission DG Health and Consumers, Unit G6 -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Tel.: +(322) 29 68185/59922 Fax: +(322) 29 98090 E-mail: 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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