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7-06-19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209
2017-06-19
17-3244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中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X]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食品(包含HS编码0308中部分产品)
HS编码:02,0302-0307,04,0504,0507-0511,0712-0713,0813,0902-0910,1210-1211,130213,1501-1503,1506,16,17,1801,1803-1806,19,2001-2009,2101-2106,22   ICS编码:67
5.
通报标题: 《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语言:中文 页数:4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有效保证输华食品质量安全,实现中国进口食品监管与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衔接,要求输华食品的进口商在输华食品进口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该批货物随附的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指定机构出具的输华食品证书,以证明该批输华食品来自出口国主管机构监管的企业,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
9.
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84603950/84603889 传真: +86 10 84603811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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