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5-27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办资管[2020]76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附件1),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20]9号),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加强统计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依法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用水统计管理,是落实国家统计制度创新要求、完善水利统计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科学决策,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实施的重要性,全面落实用水统计管理要求,做好用水统计管理工作,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坚实保障。

  二、准确把握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任务要求

  (一)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按照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原则,抓紧建立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名录库的复核及确认,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名录库上报水利部。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名录库日常管理,确保取用水基本单位信息真实、全面和准确。

  (二)做好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填报。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计划于2020年6月30日前正式部署使用,今后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原则上一律通过该系统填报。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第二季度基层定报表填报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用水统计调查表填报工作。涉及保密等要求的,严格按保密管理规定填报。

  (三)加强用水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的取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波动幅度较大的统计数据,应及时核实,查明原因,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按时上报区域综合年报表。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工作,及时填报省级行政区取用水综合表。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做好流域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和验收工作。

  三、切实加强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体系,落实统计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确保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保证用水统计调查工作所需经费。要加强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用水统计调查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指标的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要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保证上报进度、审核数据质量,做到随报随审、监管到位,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在通过直报管理系统上报取用水综合表时,应同时将纸质版盖章后报送我部。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办规计[2019]204号)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用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用水统计职能和任务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负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统计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对用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为加强工作联系,我部将利用微信、水利蓝信等建立用水统计工作交流平台,请各有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络,及时分享经验,充分交流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用水统计管理工作联络员,于4月2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送部水资源管理司。

  联 系 人:水资源管理司 马超

  联系电话:010-63202307,13810121396

  电子邮箱:machao@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0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 说 明
  二、报 表 目 录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基层定报表
  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101表)
  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102表)
  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103表)
  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104表)
  (二)基层年报表
  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201表)
  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202表)
  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203表)
  河湖补水工程补水调查表(204表)
  (三)综合年报表
  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301表)
  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302表)
  取用水综合表(303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 录
  (一)统计分类
  (二)典型小型灌区调查方案
  (三)区域用水量推算方案
  (四)调查对象资料清单
  (五)共享数据资料清单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国及地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施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仅包括河道外取用水户,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构成,主要反映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及流域分区的取水、用水情况。
  1. 第一类为基层定报表,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包括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共4张。
  2. 第二类为基层年报表,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包括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河湖补水工程补水调查表共4张。
  3. 第三类为综合年报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包括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取用水综合表共3张。
  (四)统计原则
  本制度遵循在地统计原则,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受水所在地进行用水统计,由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向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查数据。
  填报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填报内容、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数据来源以符合国家用水计量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税的水量为准,做到有据可查。
  综合年报表应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为统计单元。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分季报表和年报表,各报表的填报时间具体要求见报表目录。季报表按累计数填写,第一季度填写1-3月数据,第二季度填写1-6月数据,第三季度填写1-9月数据,第四季度填写1-12月数据。
  (六)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大中型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和河湖补水工程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小型灌区及其他分散性取用水单位(或个人)采用典型调查方法。
  (七)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本制度规定,组织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用水统计报表。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综合年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配合水利部做好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验收工作。
  (八)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汇总的取用水量数据,按年度编印于《中国水资源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同时在水利部网站上公开。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调查项目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报送要求
  1.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保存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建立健全调查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2. 在填写报表之前,填报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表所列指标的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等。如有必要,报送单位可附一份填表说明,阐述填报指标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3. 本表所列指标应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或多填。
  4. 本表所列指标的计量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修改。以“万立方米”“万亩”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保留2位小数;以“立方米”“个”“亩”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不保留小数。
  5. 不得随意修改报表代码及填报有关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水利部批准。
  6. 本制度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报送时间、方式、填报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要求,按照报表目录说明和有关规定执行。
  7.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填取水单位的统计报表,不得改动取水单位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
  8. 由不同单位调查产生的同一统计数据或高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应在区域综合年报表上报前进行会审会商。填表单位应向参与会审会商的各方说明统计数据产生过程和依据,审核后方可上报。
  (十一)质量控制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调查制度、相关标准规范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每一个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收集渠道、采集方式、计算方法及审核汇总要求,做好培训布置、检查指导、抽查核实和质量分析评估,确保数出有据。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用水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质量审查,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设定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审核;对逐级汇总的数据应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建立取用水量数据质量抽查与核查制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按季度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和抽查,并将审核成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流域内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用水统计调查数据以及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取用水量数据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水利部。
  建立用水统计数据核算会审会商制度。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用水总量统计核算机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用水总量核算数据,最终经水利部组织核算审定。
  (十二)信息共享
  统计信息共享内容包括年度数据(内容见附录),按照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和渠道上传,时间与水利部数据公布时间一致。责任单位为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责任人为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一)基层定报表式

101表

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

季报

大中型灌区

 

灌区管理单位

统计调查对象每季度季后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季后30日前完成审核

5

102表

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

季报

城镇范围内所有公共供水企业、乡村日供水量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供水户

 

产业活动单位

统计调查对象每季度季后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监管权限每季度季后30日前完成审核

7

103表

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

季报

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供水企业除外)

 

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8

104表

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

季报

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9

(二)基层年报表式

201表

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

年报

典型小型灌区

 

小型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站或村委会

统计调查对象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

10

202表

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

年报

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企业除外)

 

产业活动单位

统计调查对象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对象取水许可证核发单位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

12

203表

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

年报

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以下的服务业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同上

13

204表

河湖补水工程补水调查表

年报

河湖补水工程

 

组织实施河湖补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统计调查对象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监管权限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

14

(三)综合年报表式

301表

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

年报

辖区内所有小型灌区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31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15日前完成汇总、审核、验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底前完成汇总、审核、核算、验收、上报,并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报送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15

302表

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

年报

辖区内所有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16

303表

取用水综合表

年报

辖区内所有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17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基层定报表
  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101表)
  表  号: 1 0 1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灌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灌区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报送单位(盖章) :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经度:    纬度:   

2.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4.所属农业灌溉分区:    

5.水源取水方式:□自流  □提水  □自流与提水

6.灌区水源类型:□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地下水源结合

 

7.设计灌溉面积(亩):      

8.有效灌溉面积(亩):     其中耕地   林地   园地   牧草地  

9.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亩):     其中喷灌   微灌   管道输水   其他       

10.作物播种面积(亩):水稻   小麦   玉米   棉花  大豆   其他   

11.取水许可证编号:        

12.灌区涉及县区个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季

上年同期

主水源

辅助水源

主水源

辅助水源

1

2

3

4

一、取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4

 

 

 

 

二、农业灌溉用水量

万立方米

5

 

 

 

 

(一)耕地

万立方米

6

 

 

 

 

(二)林地

万立方米

7

 

 

 

 

(三)园地

万立方米

8

 

 

 

 

(四)牧草地

万立方米

9

 

 

 

 

三、非农业灌溉用水量

万立方米

10

 

 

 

 

四、弃水量

万立方米

11

 

 

 

 



续表 灌区分县农业灌溉用水量

指标名称

单位

代码

县名1

县名n

合计

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

□□□□□□

一、分县实际灌溉面积

12

 

 

 

 

(一)耕地

13

 

 

 

(二)林地

14

 

 

 

(三)园地

15

 

 

 

(四)牧草地

16

 

 

 

二、分县农业灌溉用水量

万立方米

17

 

 

 

 

(一)耕地

万立方米

18

 

 

 

 

(二)林地

万立方米

19

 

 

 

 

(三)园地

万立方米

20

 

 

 

 

(四)牧草地

万立方米

2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全部大中型灌区,包括主水源和灌区内辅助水源取用水信息。灌区取用水量是从水源取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毛用水量之和,包含输水过程中的各种损失水量。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引入灌区进行灌溉的,在地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从地下含水层取水用于灌溉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其他水源进行灌溉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灌区管理单位。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管理单位填报各县取用水信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灌区范围内本县取用水信息;当灌区内存在不由灌区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辅助水源时,辅助水源取用水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灌区管理单位进行统计,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辅助水源数量较多的,可布设样点、估算取用水量。统计调查对象每季度季后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季后30日前完成审核。
  3.灌区基本信息:仅需第一季度填报,第四季度复核修订。
  灌区取用水量:按季度填报累计数。
  灌区分县农业灌溉用水量:包括分县实际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两类指标,仅需在第四季度填报全年数据;对于跨县灌区,需要填报分县区的实际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指标;对于非跨县灌区,仅填报灌区实际灌溉面积指标。
  4.跨县灌区填报要求:分县区填报的实际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合计值应等于灌区全部的实际灌溉面积和灌溉用水量。
  5.本表中的“上年同期”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统计调查对象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6.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1=2+3+4;5=6+7+8+9;1=5+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102表)

  表  号: 1 0 2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2.取水许可证编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季

上年同期

1

2

一、取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4

 

 

二、售水量

万立方米

5

 

 

(一)城镇居民用水量

万立方米

6

 

 

(二)农村生活用水量

万立方米

7

 

 

(三)服务业用水量

万立方米

8

 

 

(四)工业用水量

万立方米

9

 

 

(五)其他用水量

万立方米

10

 

 

三、免费供水量

万立方米

11

 

 

四、漏损水量

万立方米

1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城镇范围内所有的公共供水企业和乡村日供水量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的供水户。具有公共供水性质的原水公司也应统计在内。对于存在取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发证等情况应避免重复统计。对于存在跨县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应按供水范围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分别进行填表。中心城区可作为一个单元进行统计。取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取水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作为水源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④从供水管网(渠道)取水的,按供水企业出售的水量计算。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公共供水企业。统计调查对象每季度季后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监管权限每季度季后30日前完成审核。
  3.本表中的“上年同期”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1=2+3+4;5=6+7+8+9+10;1=5+11+12。

  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103表)

  表  号: 1 0 3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所属行业代码:□□□

2.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3.装机容量(火核电企业填写)(MW):  

4.冷却方式(火核电企业填写): □直流 □循环 □其他

5.取水许可证编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季

上年同期

1

2

一、取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其中:火核电直流冷却取水

万立方米

3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4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5

   

(四)供水管网

万立方米

6

 

 

二、海水直接利用量

万立方米

7

 

 

其中;火核电直流冷却取水

万立方米

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业除外)。取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取水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作为水源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④从供水管网取水的,按供水企业出售的水量计算。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自备水源工业企业(供水企业除外)。统计调查对象每季度季后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监管权限每季度季后30日前完成审核。

3.本表中的“上年同期”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 1=2+4+5+6。



  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104表)

  表  号: 1 0 4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所属行业代码:□□□

2.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3.取水许可证编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季

上年同期

1

2

一、取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4

 

 

(四)供水管网

万立方米

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取水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作为水源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④从供水管网取水的,按供水企业出售的水量计算。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统计调查对象每季度季后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监管权限每季度季后30日前完成审核。
  3.本表中的“上年同期”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1=2+3+4+5。

  (二)基层年报表
  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201表)

  表  号: 2 0 1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灌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灌区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报送单位(盖章) :             20 年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2.所属农业灌溉分区:    

3.水源取水方式:□自流  □提水  □自流与提水

4.灌区水源类型:□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地下水源结合

 

5.设计灌溉面积(亩):      

6.有效灌溉面积(亩):     其中耕地   林地   园地   牧草地  

7.取水许可证编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

上年

1

2

一、取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4

二、农业灌溉用水量

万立方米

5

(一)耕地

万立方米

6

(二)林地

万立方米

7

(三)园地

万立方米

8

(四)牧草地

万立方米

9

三、实际灌溉面积

10

 

 

(一)耕地

11

 

 

(二)林地

12

 

 

(三)园地

13

 

 

(四)牧草地

1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典型小型灌区包括有一定代表性且设计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小型灌区。灌区取用水量是从水源取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毛用水量之和,包含输水过程中的各种损失水量。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引入灌溉用水户进行灌溉的,在地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用于灌溉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其他水源进行灌溉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站或村委会。统计调查对象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
  3.本表中的“上年”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

  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202表)

  表  号: 2 0 2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所属行业代码:□□□

2.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3.装机容量(火核电企业填写)(MW):  

4.冷却方式(火核电企业填写): □直流 □循环 □其他

5.取水许可证编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

上年

 

1

2

 

一、取水量

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立方米

2

   

其中:火核电直流冷却取水

立方米

3

   

(二)地下水源

立方米

4

   

(三)其他水源

立方米

5

   

(四)供水管网

立方米

6

 

 

二、海水直接利用量

立方米

7

 

 

其中;火核电直流冷却取水

立方米

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业除外)。取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取水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作为水源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④从供水管网取水的,按供水企业售出的水量计算。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自备水源工业企业(供水企业除外)。统计调查对象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对象取水许可证核发单位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
  3.本表中的“上年”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 1=2+4+5+6。

  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203表)

  表  号: 2 0 3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所属行业代码:□□□

2.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3.取水许可证编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季

上年同期

1

2

一、取水量

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立方米

4

 

 

(四)供水管网

立方米

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取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取水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作为水源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④从供水管网取水的,按供水企业售水量计算。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统计调查对象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对象取水许可证核发单位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
  3.本表中的“上年”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 1=2+3+4+5。

  河湖补水工程补水调查表(204表)
  表  号: 2 0 4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1.河湖补水工程名称:          

2.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编码:□□□□□□□

3.补水类型:□补水型      □换水型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

上年

1

2

一、河湖补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4

 

 

二、补水时间(天):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以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为目标,对河流、湖泊、沼泽及湿地实施补水的水利工程。统计的河湖补水量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计量: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取水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量;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计量;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作为水源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计算。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组织实施河湖补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次年1月15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监管权限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核。
  3.本表中的“上年”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 1=2+3+4。

  (三)综合年报表
  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301表)
  表  号: 3 0 1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 统 计 局
  水资源分区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水资源分区代码:□□□□□□□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汇总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

上年

1

2

一、取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4

 

 

二、农业灌溉用水量

万立方米

5

 

 

(一)耕地

万立方米

6

 

 

(二)林地

万立方米

7

 

 

(三)园地

万立方米

8

 

 

(四)牧草地

万立方米

9

 

 

三、实际灌溉面积

万亩

10

 

 

(一)耕地

万亩

11

 

 

(二)林地

万亩

12

 

 

(三)园地

万亩

13

 

 

(四)牧草地

万亩

1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区域内所有小型灌区(含纯井灌区),按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填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代码由县级行政区代码加水资源三级区代码自动生成。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统计: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引入灌溉用水户进行灌溉的,在地表水源取水口进行统计;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用于灌溉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统计;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其他水源进行灌溉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统计。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1表中的典型小型样点灌区,分地表水源(含地表水源地下水源结合)和地下水源两种类型分别推算,方法详见附录中的区域用水量推算方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31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15日前完成汇总、审核、验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底前完成汇总、审核、核算、验收、上报,并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报送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3.本表中的“上年”数据第一次填报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以后由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自动调取,报送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

 


  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302表)

  表  号:3 0 2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水资源分区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水资源分区代码:□□□□□□□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汇总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

上年

1

2请你喝茶

一、取水量

万立方米

1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4

 

 

二、售水量

万立方米

5

 

 

(一)农村生活用水量

万立方米

6

 

 

(二)服务业用水量

万立方米

7

 

 

(三)工业用水量

万立方米

8

 

 

(四)其他用水量

万立方米

9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与口径:乡村日供水量1000吨以下且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户,按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填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代码由县级行政区代码加水资源三级区代码自动生成。水量应按以下计量点进行统计:①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表水源工程取水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统计;②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的,在井口出水口进行统计;③以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作为水源的,在水源取水口进行统计。

2.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数量、供水人口和平均日供水量等估算年度水量,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15日前完成汇总、审核、验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底前完成汇总、审核、核算、验收、上报,并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报送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3.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1=2+3+4;5=6+7+8+9;1≥5。

 



  取用水综合表(303表)
  表  号:3 0 3   表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行政区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水资源分区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9号
  水资源分区代码:□□□□□□□                       有效期至:2023年1月
  汇总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数

上年数

1

2

一、农业用水量

--

1

--

--

(一)耕地灌溉

万立方米

2

 

 

(二)林地灌溉

万立方米

3

 

 

(三)园地灌溉

万立方米

4

 

 

(四)牧草地灌溉

万立方米

5

 

 

(五)鱼塘补水

万立方米

6

 

 

(六)畜禽用水

万立方米

7

 

 

(七)小计

万立方米

8

 

 

其中:取用地下水

万立方米

9

 

 

二、工业用水量

--

10

--

--

(一)火(核)电工业直流式

万立方米

11

 

 

(二)火(核)电工业循环式

万立方米

12

 

 

(三)非火(核)电工业

万立方米

13

 

 

(四)小计

万立方米

14

 

 

其中:取用地下水

万立方米

15

 

 

三、生活用水量

--

16

--

--

(一)城镇居民生活

万立方米

17

 

 

(二)农村居民生活

万立方米

18

 

 

(三)建筑业

万立方米

19

 

 

(四)服务业

万立方米

20

 

 

(五)小计

万立方米

21

 

 

其中:取用地下水

万立方米

22

 

 

四、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

23

--

--

(一)城乡环境

万立方米

24

 

 

(二)河湖补水

万立方米

25

 

 

(三)小计

万立方米

26

 

 

其中:取用地下水

万立方米

27

 

 

五、总用水量

万立方米

28

 

 

(一)地表水源

万立方米

29

 

 

(二)地下水源

 

万立方米

30

 

 

(三)其他水源

万立方米

31

 

 

六、海水直接利用量

万立方米

3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 统计范围:所有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量,按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填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代码由县级行政区代码加水资源三级区代码自动生成。区域用水量推算方案见附录。
  2. 报送日期及方式:报送单位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31日前,按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15日前完成汇总、审核、验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次年2月底前完成汇总、审核、核算、验收、上报,并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报送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3. 主要审核关系:
  行关系: 8=2+3+4+5+6+7;14=11+12+13;21=17+18+19+20;26=24+25;28=8+14+21+26; 28=29+30+31;30=9+15+22+27。

  四、指标解释
  (一)共性指标解释
  行业代码 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
  取水量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水量。取水量按照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其他水源分别统计。
  地表水源主要包括蓄、引、提、调四种形式。从水库、塘坝中引水或提水,均属蓄水工程取水量;从河道或湖泊中自流引水的,无论有闸或无闸,均属引水工程取水量;利用扬水站从河道或湖泊中直接取水的,属提水工程取水量;跨流域调水是指水资源一级区之间或无天然河流联系的独立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配水量,不包括在蓄、引、提水量中。
  地下水源指水井工程的开采量,主要包括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和微咸水。浅层淡水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潜水(淡水)以及与潜水有密切联系的承压水,是容易更新的地下水。深层承压水是指地质时期形成的地下水,埋藏相对较深,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且难以补给更新的承压水;微咸水利用量指矿化度为2~5g/L的地下水利用量。
  其他水源主要包括再生水、雨水利用、海水淡化等供水量。再生水利用量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的回用水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污水处理的重复利用量;雨水利用量指通过修建集雨场地和微型蓄雨工程(水窖、水柜等)取得的供水量;海水淡化供水量指海水经过淡化设施处理后供给的水量。
  灌区 具有一定保证率的水源,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完整的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及其保护的区域。
  大型灌区 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
  中型灌区 指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小型灌区 指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
  典型小型灌区 是指从小型灌区中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灌区,按照地表水源(含地表水源地下水水源结合)和地下水源两种类型选取。典型小型灌区的选取方案参考附录二。
  重点公共供水企业 城镇范围内所有公共供水企业和乡村日供水量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供水企业。
  重点工业企业 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工业企业(供水企业除外)。
  重点服务业单位 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
  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 乡村日供水量1000吨以下且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的供水企业。
  非重点工业企业 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工业企业(供水企业除外)
  非重点服务业单位 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
  设计灌溉面积 指灌区按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设计的灌溉面积。按照灌区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数据填写。如果没有规划设计文件,可填写灌区最近5年来的最大的年实际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 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能进行正常灌溉的面积。包括耕地有效灌溉面积和林地、园地、牧草地有效灌溉面积。
  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指采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渠道防渗等工程技术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灌溉面积。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面积按照《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的有关规定计算。
  作物播种面积 指灌区内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
  实际灌溉面积 利用灌溉工程和设施,当年已进行正常(灌水一次以上)灌溉的面积,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中的土地性质分别填写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的当年实际灌溉面积。在同1亩耕地上,年度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1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凡是通过肩挑、人抬、马拉水进行旱作点种的面积,水窖池等抗旱补水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
  1.耕地 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林地 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3.园地 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树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4.牧草地 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农业用水量 是从水源取用的用于农业生产的毛用水量之和,包含输水过程中的各种损失水量。包括耕地灌溉和林地、园地、牧草地灌溉,鱼塘补水及畜禽用水。耕地灌溉用水量为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上各类作物的毛灌溉用水量。
  林地灌溉用水量 为林地上的各类作物毛灌溉用水量。
  园地灌溉用水量 为园地上的各类作物毛灌溉用水量。
  牧草地灌溉用水量 为牧草地上的各类作物毛灌溉用水量。
  农业灌溉用水量 指从水源取用的用于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的实际灌溉毛用水量之和(包括泡田水量和洗盐水量等,不含渔塘补水量)。
  渔塘补水量 是指人工开挖渔塘的淡水补给量,不包括海水养殖和水库、湖泊等天然补给状态下水体的水量。
  畜禽用水量 是指饲养各种畜禽所用的水量。按照畜禽种类可划分为大牲畜、小牲畜和家禽。其中,大牲畜主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类型;小牲畜主要包括猪、羊等类型;家禽主要包括鸡、鸭、鹅等类型。
  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水量计,包括从自备水源、公共供水管网和再生水厂等取用的生产性、附属及辅助生产性用水量,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按照火(核)电工业直流式、火(核)电工业循环式及非火(核)电工业用水量分类统计。火(核)电用水量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户)的用水量;如火(核)电企业的发电机组冷却方式为直流冷却,其用水量填入“火(核)电工业直流式”,如冷却方式为循环冷却或者空冷等,其用水量填入“火(核)电工业循环式”;供应业只填自己企业内部的新鲜取用水量,其用水量填入“火(核)电工业循环式”。除“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外的其他工业企业用水量填入“非火(核)电工业”。
  生活用水量 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服务业及建筑业等用水。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是指满足居民家庭自身生活需求的水量,包括饮用、烹饪、洗涤、洗澡、冲厕等。
  农村生活用水 是指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家庭的饮用、烹饪、洗涤、洗澡、冲厕等用水。家庭经营的旅馆、餐馆用水以及较大庭院的种植用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水不应作为居民生活用水统计,少量庭院种植用水和家庭畜禽散养用水(指占家庭全部用水量的比例小于20%)可计入居民生活用水中。
  建筑业用水 包括城镇土木工程建筑、管线铺设、装修装饰等行业的用水。
  第三产业用水 包括商品贸易、餐饮住宿、金融、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文教卫生、机关团体等各种服务行业的用水量。
  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仅包括人工措施供给的城乡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而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城乡环境用水 包括绿地灌溉用水和环境卫生清洁用水两部分,其中城镇绿地灌溉用水指用于绿化灌溉的水量;环卫清洁用水是指用于环境卫生清洁(洒水、冲洗等)的水量。
  河湖补水量 是指以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为目标,通过水利工程补给河流、湖泊、沼泽及湿地等的水量。
  总用水量 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之和,按用户分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大类统计,不包括海水直接利用量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河道内用水量。按水源分为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其他水源的取水量,应与水利统计报表相关数据相协调。
  海水直接利用水量 以海水为原水,直接替代淡水作为直流冷却、循环冷却等用途的水量。海水直接利用水量应单独统计,不纳入总用水量统计中。
  (二)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101表)
  灌区名称 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
  经度、纬度 填写大致范围,如东经A°B′-C°D′,北纬E°F′-G°H′。也可以填写灌区大致中心处或灌区管理单位所在地(必须在灌区范围内)的经纬度。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对于跨水资源分区的灌区,可按照灌区大部分受益面积所在的水资源分区填写。
  所属农业灌溉分区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农业灌溉分区填写。未划分农业灌溉分区的,此栏可不填写。
  水源取水方式 考虑主要水源的取水方式,分自流、提水、自流与提水三种。
  有效灌溉面积和实际灌溉面积 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信息按土地性质统计(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同一灌区若有2种及以上土地性质,面积占比过小(<10%)的土地类型可忽略。
  取水许可证编号 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灌区涉及县区个数 指在灌区受益范围内包含的县级行政区数量。
  取水量 指灌区从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其他水源取用的总水量(包括主水源取水量和灌区内辅助水源取水量)。地表水源是指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地下水源是指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和微咸水;其他水源是指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农业灌溉用水量 指从水源取用的用于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的实际灌溉毛用水量之和(包括水稻泡田水量、洗盐水量等)。
  非农业灌溉用水量 指灌区范围内用于城乡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补水、渔塘补水、畜禽用水等非农业灌溉的毛用水量。
  弃水量 指灌区未参与灌溉过程的渠道弃水量,无法计量时可估算,量少可忽略。

  (三)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102表)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取水许可证编号 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量 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从水库、河流、湖泊、地下和其他等水源提取以及原水公司、其他公共供水企业提供的水量总和。从江河湖库直接取用的地表水量,属于“地表水源”;通过地下水井直接取用的地下水量,属于“地下水源”;取用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其他水源的水量或其他供水管网的,属于“其他水源”。
  售水量 包括自来水厂出售到各类用户的全部水量。应按照“城镇居民用水量”、“农村生活用水量”、 “服务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分项填写。
  漏损水量 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漏失水量,以及计量损失量和管理因素导致的损失水量,包括供水企业在制水、输水、配水管网漏失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 指无偿供应的水量,比如消防用水,特困居民免收水费的水量等。
  (四)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103表)
  所属行业代码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类(GB/T 4754)填写,分别填写大类(2位)、中类(1位)代码,共3位。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装机容量和冷却方式 火核电企业须填写发电装机容量;如是直流式水冷却方式在“直流”前打钩,循环式水冷却方式在“循环”前打钩,其他冷却方式在“其他”前打钩。
  取水许可证编号 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量 工业企业从江河湖库直接取用的地表水量,属于“地表水源”;通过地下水井直接取用的地下水量,属于“地下水源”;通过取用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其他水源的水量,属于“其他水源”;通过集中供水管网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属于“供水管网”。取水量中不含对外供水量。火核电直流冷却取水指直流式水冷却方式的火核电企业取水量。
  海水直接利用量 以海水为原水,直接替代淡水作为直流冷却、循环冷却等用途的水量。
  (五)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104表)
  所属行业代码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类(GB/T 4754)填写,分别大类(2位)、中类(1位)代码,共3位。服务业包括共18个门类,即门类A中A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门类B中B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门类C中的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门类F批发和零售业,门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门类H住宿和餐饮业,门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J金融业,门类K房地产业,门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门类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门类P教育,门类Q卫生和社会工作,门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门类T国际组织。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取水许可证编号 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量 取水单位(或个人)从江河湖库直接取用的地表水量,属于“地表水源”中;通过地下水井直接取用的地下水量,属于“地下水源”中;通过取用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其他水源的水量,属于“其他水源”中;通过集中供水管网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属于“供水管网”中。取水量中不含对外供水量。

  (六)典型小型灌区取用水调查表(201表)
  灌区名称 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如没有灌区名称,以灌区水源工程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或以所在乡镇、村组名称作为灌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所属农业灌溉分区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农业灌溉分区填写。未划分农业灌溉分区的,此栏可不填写。
  水源取水方式 分自流、提水、自流与提水三种。
  有效灌溉面积和实际灌溉面积 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信息按土地性质统计(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同一灌区若有2种及以上土地性质,面积占比过小(<10%)的土地类型可忽略。
  取水许可证编号 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量 指灌区从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其他水源取用的总水量。地表水源是指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地下水源是指浅层淡水和深层承压水;其他水源是指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农业灌溉用水量 指从水源取用的用于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的实际灌溉毛用水量之和(包括水稻泡田水量、洗盐水量等)。
  (七)非重点工业企业取用水调查表(202表)
  所属行业代码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类(GB/T 4754)填写,分别填写大类(2位)、中类(1位)代码,共3位。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装机容量和冷却方式 火核电企业按实际情况填写发电装机容量;如是直流式水冷却方式在“直流”前打钩,循环式水冷却方式在“循环”前打钩,其他冷却方式在“其他”前打钩。
  取水许可证编号 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量 工业企业从江河湖库直接取用的地表水量,属于“地表水源”;通过地下水井直接取用的地下水量,属于“地下水源”;通过取用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其他水源的水量,属于“其他水源”中。通过集中供水管网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属于“供水管网”。取水量中不含对外供水量。火核电直流冷却取水指直流式水冷却方式的火核电企业取水量。
  海水直接利用量 以海水为原水,直接替代淡水作为直流冷却、循环冷却等用途的水量。
  (八)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取用水调查表(203表)
  所属行业代码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类(GB/T 4754)填写,分别填写大类(2位)、中类(1位)代码,共3位。如:一般旅馆,填写为612。服务业包括共18个门类,即门类A中A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门类B中B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门类C中的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门类F批发和零售业,门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门类H住宿和餐饮业,门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J金融业,门类K房地产业,门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门类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门类P教育,门类Q卫生和社会工作,门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门类T国际组织。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填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取水许可证编号 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量 取水单位(或个人)从江河湖库直接取用的地表水量,属于“地表水源”;通过地下水井直接取用的地下水量,属于“地下水源”;通过取用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其他水源的水量,属于“其他水源”。通过集中供水管网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属于“供水管网”中。取水量中不含对外供水量。

  (九)河湖补水工程补水调查表(204表)
  所属水资源分区名称和编码 按附录水资源三级区的名称和编码填写。对于跨水资源三级区的补水河湖可只填写主要所在三级区名称和编码。由组织河湖补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补水类型 分为补水型和换水型。人工引水入河湖后全部水量在该河湖中蒸发、渗漏的补水河湖,在“补水型”前打钩;引水进入河湖停留一定时间,部分水量在该河湖中蒸发、渗漏的河湖,在“换水型”前打钩。
  河湖补水量 引水入河湖后全部水量在该河湖中蒸发、渗漏的人工补水河湖,为全部引水量;引水进入水体停留一定时间,并进行定期换水的河湖,只考虑蒸发渗漏等消耗水量。

  (十)小型灌区取用水综合表(301表)
  取水量 指灌区从地表水、地下水、其他水源取用的总水量。地表水源是指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地下水源是指浅层淡水和深层承压水;其他水源是指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农业灌溉用水量 指从水源取用的用于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的实际灌溉毛用水量之和(包括水稻泡田水量、洗盐水量等)。
  实际灌溉面积 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信息按土地性质统计(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同一灌区若有2种及以上土地性质,面积占比过小(<10%)的土地类型可忽略。
  (十一)非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综合表(302表)
  取水量 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从水库、河流、湖泊、地下和其他等水源提取的水量总和。从江河湖库直接取用的地表水量,属于“地表水源”;通过地下水井直接取用的地下水量,属于“地下水源”;取用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其他水源的水量,属于“其他水源”。
  售水量 包括自来水厂出售到各类用户的全部水量。按照“农村生活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分项填写。其他用水量包括供给其他公共供水企业的水量以及不属于上述统计范围的水量。

  五、附 录
  (一)统计分类
  1、流域分区名称及编码
  流域分区名称及编码来源于《第三次水资源评价技术大纲》(办规计[2017]137号_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附表1 流域分区名称与编码

一级区名称

二级区名称

三级区名称

编码

松花江区

 

 

A000000

额尔古纳河

 

A010000

 

呼伦湖水系

A010100

 

海拉尔河

A010200

 

额尔古纳河干流

A010300

嫩江

 

A020000

 

尼尔基以上

A020100

 

尼尔基至江桥

A020200

 

江桥以下

A020300

第二松花江

 

A030000

 

丰满以上

A030100

 

丰满以下

A030200

松花江(三岔河口以下)

 

A040000

 

三岔河口至哈尔滨

A040100

 

哈尔滨至通河

A040200

 

牡丹江

A040300

 

通河至佳木斯干流区间

A040400

 

佳木斯以下

A040500

黑龙江干流

 

A050000

 

黑龙江干流

A050100

乌苏里江

 

A060000

 

穆棱河口以上

A060100

 

穆棱河口以下

A060200

绥芬河

 

A070000

 

绥芬河

A070100

图们江

 

A080000

 

图们江

A080100

辽河区

 

 

B000000

西辽河

 

B010000

 

西拉木伦河及老哈河

B010100

 

乌力吉木仁河

B010200

 

西辽河下游区间(苏家堡以下)

B010300

东辽河

 

B020000

 

东辽河

B020100

辽河干流

 

B030000

 

柳河口以上

B030100

 

柳河口以下

B030200

辽河区

浑太河

 

B040000

 

浑河

B040100

 

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

B040200

鸭绿江

 

B050000

 

浑江口以上

B050100

 

浑江口以下

B050200

东北沿黄渤海诸河

 

B060000

 

沿黄渤海东部诸河

B060100

 

沿渤海西部诸河

B060200

海河区

 

 

C000000

滦河及冀东沿海

 

C010000

 

滦河山区

C010100

 

滦河平原及冀东沿海诸河

C010200

海河北系

 

C020000

 

北三河山区

C020100

 

永定河册田水库以上

C020200

 

永定河册田水库至三家店区间

C020300

 

北四河下游平原

C020400

海河南系

 

C030000

 

大清河山区

C030100

 

大清河淀西平原

C030200

 

大清河淀东平原

C030300

 

子牙河山区

C030400

 

子牙河平原

C030500

 

漳卫河山区

C030600

 

漳卫河平原

C030700

 

黑龙港及运东平原

C030800

徒骇马颊河

 

C040000

 

徒骇马颊河

C040100

黄河区

 

 

D000000

龙羊峡以上

 

D010000

 

河源至玛曲

D010100

 

玛曲至龙羊峡

D010200

龙羊峡至兰州

 

D020000

 

大通河享堂以上

D020100

 

湟水

D020200

 

大夏河与洮河

D020300

 

龙羊峡至兰州干流区间

D020400

黄河区

兰州至河口镇

 

D030000

 

兰州至下河沿

D030100

 

清水河与苦水河

D030200

 

下河沿至石嘴山

D030300

 

石嘴山至河口镇北岸

D030400

 

石嘴山至河口镇南岸

D030500

河口镇至龙门

 

D040000

 

河口镇至龙门左岸

D040100

 

吴堡以上右岸

D040200

 

吴堡以下右岸

D040300

龙门至三门峡

 

D050000

 

汾河

D050100

 

北洛河状头以上

D050200

 

泾河张家山以上

D050300

 

渭河宝鸡峡以上

D050400

 

渭河宝鸡峡至咸阳

D050500

 

渭河咸阳至潼关

D050600

 

龙门至三门峡干流区间

D050700

三门峡至花园口

 

D060000

 

三门峡至小浪底区间

D060100

 

沁丹河

D060200

 

伊洛河

D060300

 

小浪底至花园口干流区间

D060400

花园口以下

 

D070000

 

金堤河和天然文岩渠

D070100

 

大汶河

D070200

 

花园口以下干流区间

D070300

内流区

 

D080000

 

内流区

D080100

淮河区

 

 

E000000

淮河上游(王家坝以上)

 

E010000

 

王家坝以上北岸

E010100

 

王家坝以上南岸

E010200

淮河中游(王家坝至洪泽湖出口)

 

E020000

 

王蚌区间北岸

E020100

 

王蚌区间南岸

E020200

 

蚌洪区间北岸

E020300

 

蚌洪区间南岸

E020400

淮河下游(洪泽湖出口以下)

 

E030000

 

高天区

E030100

 

里下河区

E030200

淮河区

沂沭泗河

 

E040000

 

南四湖区

E040100

 

中运河区

E040300

 

沂沭河区

E040400

 

日赣区

E040500

山东半岛沿海诸河

 

E050000

 

小清河

E050100

 

胶东诸河

E050200

长江区

 

 

F000000

金沙江石鼓以上

 

F010000

 

通天河

F010100

 

直门达至石鼓

F010200

金沙江石鼓以下

 

F020000

 

雅砻江

F020100

 

石鼓以下干流

F020200

岷沱江

 

F030000

 

大渡河

F030100

 

青衣江和岷江干流

F030200

 

沱江

F030300

嘉陵江

 

F040000

 

广元昭化以上

F040100

 

涪江

F040200

 

渠江

F040300

 

广元昭化以下干流

F040400

乌江

 

F050000

 

思南以上

F050100

 

思南以下

F050200

宜宾至宜昌

 

F060000

 

赤水河

F060100

 

宜宾至宜昌干流

F060200

洞庭湖水系

 

F070000

 

澧水

F070100

 

沅江浦市镇以上

F070200

 

沅江浦市镇以下

F070300

 

资水冷水江以上

F070400

 

资水冷水江以下

F070500

 

湘江衡阳以上

F070600

 

湘江衡阳以下

F070700

 

洞庭湖环湖区

F070800

长江区

汉江

 

F080000

 

丹江口以上

F080100

 

唐白河

F080200

 

丹江口以下干流

F080300

鄱阳湖水系

 

F090000

 

修水

F090100

 

赣江栋背以上

F090200

 

赣江栋背至峡江

F090300

 

赣江峡江以下

F090400

 

抚河

F090500

 

信江

F090600

 

饶河

F090700

 

鄱阳湖环湖区

F090800

宜昌至湖口

 

F100000

 

清江

F100100

 

宜昌至武汉左岸

F100200

 

武汉至湖口左岸

F100300

 

城陵矶至湖口右岸

F100400

湖口以下干流

 

F110000

 

巢滁皖及沿江诸河

F110100

 

青弋江和水阳江及沿江诸河

F110200

 

通南及崇明岛诸河

F110300

太湖水系

 

F120000

 

湖西及湖区

F120100

 

武阳区

F120200

 

杭嘉湖区

F120300

 

黄浦江区

F120400

东南诸河区

 

 

G000000

钱塘江

 

G010000

 

富春江水库以上

G010100

 

富春江水库以下

G010200

浙东诸河

 

G020000

 

浙东沿海诸河(含象山港及三门湾)

G020100

 

舟山群岛

G020200

浙南诸河

 

G030000

 

瓯江温溪以上

G030100

 

瓯江温溪以下

G030200

闽东诸河

 

G040000

 

闽东诸河

G040100

东南诸河区

闽江

 

G050000

 

闽江上游(南平以上)

G050100

 

闽江中下游(南平以下)

G050200

闽南诸河

 

G060000

 

闽南诸河

G060100

台澎金马诸河

 

G070000

 

台澎金马诸河

G070100

珠江区

 

 

H000000

南北盘江

 

H010000

 

南盘江

H010100

 

北盘江

H010200

红柳江

 

H020000

 

红水河

H020100

 

柳江

H020200

郁江

 

H030000

 

右江

H030100

 

左江及郁江干流

H030200

西江

 

H040000

 

桂贺江

H040100

 

黔浔江及西江(梧洲以下)

H040200

北江

 

H050000

 

北江大坑口以上

H050100

 

北江大坑口以下

H050200

东江

 

H060000

 

东江秋香江口以上

H060100

 

东江秋香江口以下

H060200

珠江三角洲

 

H070000

 

东江三角州

H070100

 

香港

H070200

 

西北江三角州

H070300

 

澳门

H070400

爱法律,有未来

韩江及粤东诸河

 

H080000

 

韩江白莲以上

H080100

 

韩江白莲以下及粤东诸河

H080200

粤西桂南沿海诸河

 

H090000

 

粤西诸河

H090100

 

桂南诸河

H090200

海南岛及南海各岛诸河

 

H100000

 

海南岛

H100100

 

南海各岛诸河

H100200

西南诸河区

 

 

J000000

红河

 

J010000

 

李仙江

J010100

 

元江

J010200

 

盘龙江

J010300

澜沧江

 

J020000

 

沘江口以上

J020100

 

沘江口以下

J020200

怒江及伊洛瓦底江

 

J030000

 

怒江勐古以上

J030100

 

怒江勐古以下

J030200

 

伊洛瓦底江

J030300

雅鲁藏布江

 

J040000

 

拉孜以上

J040100

 

拉孜至派乡

J040200

 

派乡以下

J040300

藏南诸河

 

J050000

 

藏南诸河

J050100

藏西诸河

 

J060000

 

奇普恰普河

J060100

 

藏西诸河

J060200

西北诸河区

 

 

K000000

内蒙古内陆河

 

K010000

 

内蒙古高原东部

K010100

 

内蒙古高原西部

K010200

河西走廊内陆河

 

K020000

 

石羊河

K020100

 

黑河

K020200

 

疏勒河

K020300

 

河西荒漠区

K020400

青海湖水系

 

K030000

 

青海湖水系

K030100

柴达木盆地

 

K040000

 

柴达木盆地东部

K040100

 

柴达木盆地西部

K040200

吐哈盆地小河

 

K050000

 

巴伊盆地

K050100

 

哈密盆地

K050200

 

吐鲁番盆地

K050300

西北诸河区

阿尔泰山南麓诸河

 

K060000

 

额尔齐斯河

K060100

 

乌伦古河

K060200

 

吉木乃诸小河

K060300

中亚西亚内陆河区

 

K070000

 

额敏河

K070100

 

伊犁河

K070200

古尔班通古特荒漠区

 

K080000

 

古尔班通古特荒漠区

K080100

天山北麓诸河

 

K090000

 

东段诸河

K090100

 

中段诸河

K090200

 

艾比湖水系

K090300

塔里木河源流

 

K100000

 

和田河

K100100

 

叶尔羌河

K100200

 

喀什噶尔河

K100300

 

阿克苏河

K100400

 

渭干河

K100500

 

开孔河

K100600

昆仑山北麓小河

 

K110000

 

克里亚河诸小河

K110100

 

车尔臣河诸小河

K110200

塔里木河干流

 

K120000

 

塔里木河干流

K120100

塔里木盆地荒漠区

 

K130000

 

塔克拉玛干沙漠

K130100

 

库木塔格沙漠

K130200

羌塘高原内陆区

 

K140000

 

羌塘高原区

K140100



  2、农业灌溉分区名称
  农业灌溉分区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定额或灌溉定额文件,主要根据本地区气候特点、土壤条件、农业生产地域、行政区划、水资源分布和水利工程设施等的不同进行划分的。参见附表2农业灌溉分区名称。
  附表2 农业灌溉分区名称

行政区

名称

一级农业灌溉分区

二级农业灌溉分区

分区

名称

分区

名称

北 京

山区

 

 

平原

 

 

河 北

坝上内陆河区

 

 

冀西北山间盆地区

 

 

燕山山区

 

 

太行山山区

 

 

太行山山前平原区

 

 

燕山丘陵平原区

 

 

黑龙港低平原区

 

 

山 西

晋北区

 

 

晋中区

 

 

晋东南区

 

 

晋南区

 

 

内蒙古

温凉农业区

Ⅰ1

温凉半湿润农业区

Ⅰ2

温凉半干旱农业区

温暖半干旱农业区

 

 

温暖干旱农业区

 

 

温热半干旱农业区

 

 

辽 宁

辽西低山丘陵区

Ⅰ1

辽西低山丘陵区Ⅰ1

Ⅰ2

辽西低山丘陵区Ⅰ2

辽河中下游平原区

   

辽北低丘波状平原区

   

辽东山区

   

辽南半岛丘陵区

   

吉 林

长白山山地区

Ⅰ1

长白山山地区Ⅰ1

Ⅰ2

长白山山地区Ⅰ2

中东部低山丘陵区

Ⅱ1

中东部低山丘陵区Ⅱ1

Ⅱ2

中东部低山丘陵区Ⅱ2

中部平原区

Ⅲ1

中部平原区Ⅲ1

Ⅲ2

中部平原区Ⅲ2

西部平原区

Ⅳ1

西部平原区Ⅳ1

Ⅳ2

西部平原区Ⅳ2

黑龙江

松嫩平原区

Ⅰ1

松嫩低平原区

Ⅰ2

松嫩北部高平原区

Ⅰ3

松嫩南部高平原区

三江平原区

   

张广才岭老爷岭山地区

Ⅲ1

张广才岭山地区

Ⅲ2

老爷岭山地区

大小兴安岭山地区

   

江 苏

徐淮片区

   

沿海片区

   

沿江片区

   

太湖片区

   

宁镇扬片区

   

里下河片区

   

浙 江

杭嘉湖平原区

   

萧绍甬平原区

   

浙东沿海平原区

   

山区

   

海岛地区

   

浙中丘陵盆地区

   

安 徽

淮北平原区

   

江淮丘陵区

   

沿江圩区

   

皖南山区

   

皖西山区

   

福 建

丘陵山地湿润区

   

沿海平原湿润区

   

江 西

鄱阳湖区

   

赣北区

   

赣中区

   

赣南区

   

山 东

鲁西南

   

鲁北

   

鲁中

   

鲁南

   

胶东

   

河 南

豫北平原区

 

 

豫中、豫东平原区

Ⅱ1

豫东平原区

Ⅱ2

淮北平原区

Ⅱ3

山前平原区

豫北山丘区

 

 

豫西山丘区

 

 

江淮区

Ⅳ1

南阳盆地区

Ⅳ2

淮南区

湖 北

鄂西北山区

   

鄂西南山区

   

鄂北岗地

   

鄂中丘陵区

   

江汉平原及鄂东沿江平原

   

鄂东北山丘区

   

鄂东南山丘区

   

湖 南

湘西北山区

   

湘西南山丘区

   

洞庭湖及环湖区

   

湘中山丘区

   

湘东南山区

   

广 东

粤西雷州半岛台地蓄井灌溉用水定额分区

   

粤西沿海丘陵平原蓄引灌溉用水定额分区

   

粤北和粤西北山区丘陵引蓄灌溉用水定额分区

   

粤中珠江三角洲平原蓄引提灌溉用水定额分区

   

粤东和粤东北丘陵山区蓄引灌溉用水定额分区

   

粤东沿海潮汕平原蓄引灌溉用水定额分区

   

广 西

桂南区

   

桂北区

   

海 南

海口

   

琼海

   

儋州

   

琼中

   

白沙

   

东方

   

昌江

   

VⅢ

三亚

   

重 庆

渝西丘陵区

   

渝中平行岭谷区

   

渝东北秦巴山区

   

渝东南武陵山区

   

四 川

成都平原区

   

盆地丘陵区

   

盆周山地区

   

川西南山地区

   

川西北高山高原区

   

贵 州

黔中温和中春、夏旱区

   

黔东温暖重夏旱区

   

黔北温暖中夏旱区

   

黔西北温凉重春旱区

   

黔西南温热中春旱区

   

云 南

滇中区

Ⅰ1

滇中区Ⅰ1

Ⅰ2

滇中区Ⅰ2

Ⅰ3

滇中区Ⅰ3

Ⅰ4

滇中区Ⅰ4

滇东南区

Ⅱ1

滇东南区Ⅱ1

Ⅱ2

滇东南区Ⅱ2

滇西南区

Ⅲ1

滇西南区Ⅲ1

Ⅲ2

滇西南区Ⅲ2

Ⅲ3

滇西南区Ⅲ3

滇东北区

 Ⅳ1

滇东北区Ⅳ1

 Ⅳ2

滇东北区Ⅳ2

滇西北区

   

干热河谷区 

Ⅵ1

干热河谷区Ⅵ1

Ⅵ2

干热河谷区Ⅵ2

陕 西

陕北

Ⅰ1

长城沿线风沙区

Ⅰ2

黄土丘陵沟壑区

Ⅰ3

黄土高原沟壑区

关中

Ⅱ1

渭北旱塬区

Ⅱ2

关中东部平原区

Ⅱ3

关中南部平原区

Ⅱ4

关中西部平原区

陕南

Ⅲ1

汉中安康丘陵山区

Ⅲ2

商洛丘陵浅山区

Ⅲ3

汉中盆地及陕南川道区

甘 肃

河西区

   

陇中区

   

陇东区

   

甘南、临夏片区

   

陇南天水片区

   

青 海

黄河干流区

Ⅰ1

玛曲至龙羊峡

Ⅰ2

龙羊峡至省界

湟水

 

 

柴达木盆地

Ⅲ1

希赛地区

Ⅲ2

德令哈地区

Ⅲ3

格尔木

Ⅲ4

诺木洪地区

Ⅲ5

香日德地区

Ⅲ6

查查香卡-察汗乌苏

省内其他地区

Ⅲ1

门源

Ⅲ2

祁连

Ⅲ3

青海湖地区

Ⅲ4

茶卡-沙珠玉地区

Ⅲ5

青南地区

宁 夏

北部引黄灌区

Ⅰ1

卫宁沙城头灌区

Ⅰ2

青铜峡河东灌区

Ⅰ3

青铜峡河西银南灌区

Ⅰ4

青铜峡河西银北灌区

Ⅰ5

周边小扬水灌区

中部干旱带

Ⅱ1

扬黄灌区

Ⅱ2

井灌区

南部山区库井灌区

   

新 疆

北疆塔额盆地区

Ⅰ1

山间盆地区

Ⅰ2

中低山区

北疆河谷区

Ⅱ1

伊犁河谷平原区

Ⅱ2

西缘河谷中低山区

Ⅱ3

阿勒泰河谷平原区

Ⅱ4

北缘河谷低山区

北疆准噶尔盆地区

Ⅲ1

盆地南、西缘区

Ⅲ2

盆地东缘区

东疆吐哈盆地区

Ⅳ1

盆地高温区

Ⅳ2

盆地东缘区

Ⅳ3

盆地低山区

南疆塔里木盆地区

Ⅴ1

盆地西缘区

Ⅴ2

北缘平原区

Ⅴ3

北缘冲击扇区

Ⅴ4

南缘平原区

Ⅴ5

周边山间河谷及盆地

注:1、天津市、上海市、西藏自治区暂未划分灌溉分区;

2、本表采用的灌溉分区是依据当地发布的用水定额等相关标准,如灌溉分区与新颁布的标准不一致时,请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典型小型灌区调查方案
  设计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小型灌区,需选取代表性的典型小型灌区进行灌溉用水量推算。
  选取原则:典型小型灌区的选取应遵循代表性、可行性和持续性原则。(1)代表性:综合考虑农业灌溉用水户规模、工程设施情况、水源取水方式(自流引水、提水)、地形地貌、土质类型、种植结构等因素选择样点灌区。典型小型灌区应在行政区和水资源分区的同类型灌区中具有代表性。(2)可行性:典型小型灌区应具备一定的量水条件和技术力量,保证统计数据来源可靠。(3)持续性:针对典型小型灌区计量、统计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增加或调整监测站(点),以保证数据精度。
  选取方法:已划分农业灌溉分区的区域,按农业灌溉分区对灌溉用水户进行划分。未划分农业灌溉分区的区域,可按多年平均降水量对灌溉用水户进行划分:当降水量P<400mm时,以100mm为梯度划分降水量等值区;当降水量400≤P<800 mm时,以200mm为梯度划分降水量等值区;当降水量P≥800mm时,以400mm为梯度划分降水量等值区。对小型灌区按农业灌溉分区(或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范围)划分灌溉用水户,并按地表水源(含地表水源地下水源结合)和地下水源两种取水类型分别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小型灌区,实施水量统计。
  数量要求:结合各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依据典型小型灌区的选取原则、方法、计量目标及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典型小型灌区数量。

  (三)区域用水量推算方案
  1、农业用水量
  (1)耕地灌溉用水量
  耕地灌溉用水量为全部大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的耕地灌溉用水量之和。
  全部大中型灌区的耕地灌溉用水量按101表逐个汇总计算。
  小型灌区的耕地灌溉用水量通过选取典型小型灌区进行推算,分为地表水源(含地表水源、地下水源结合)和地下水源两种类型分别推算:根据201表中的地表水源典型小型灌区的耕地灌溉用水量、耕地实际灌溉面积可计算得到地表水源典型小型灌区的耕地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乘以区域地表水源小型灌区的实际灌溉面积可得到区域地表水源小型灌区的耕地灌溉用水量;地下水源小型灌区耕地灌溉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同地表水源小型灌区。
  (2)林地、园地、牧草地灌溉用水量
  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灌溉用水量为分别为全部大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的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灌溉用水量之和。
  大中型灌区中的林地灌溉用水量、园地灌溉用水量和牧草地灌溉用水量依据101表逐个汇总计算;小型灌区中的林地灌溉用水量、园地灌溉用水量和牧草地灌溉用水量依据201表中典型小型灌区的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乘以区域相应的实际灌溉面积予以推算。
  (3)鱼塘补水量
  根据水源类型、养殖种类、实际用水量、鱼塘补水面积等选取典型鱼塘,获得鱼塘单位补水量指标,以此指标乘以区域鱼塘补水面积予以推算。
  (4)畜禽用水量
  根据畜禽养殖种类、实际用水量以及畜禽数量等选取典型畜禽养殖场,获得畜禽养殖场单位用水量指标,以此指标乘以区域畜禽数量予以推算。
  2、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为103表、202表工业企业的取用水量合计扣除供水管网取水量,并加上102表及3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工业企业的售水量与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损失水量之和。损失水量可按各行业售水量比例分摊。
  3、生活用水量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为1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城镇居民的售水量与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损失水量之和。损失水量可按各行业售水量比例分摊。由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范围小且用水量较少,全口径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可依据统计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及城建部门公布的公共管网覆盖率进行推算。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为102表、3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农村居民的售水量、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损失水量以及农村生活分散取用水量之和。损失水量可按各行业售水量比例分摊;农村生活分散取用水量可依据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数量乘以用水定额得到。
  建筑业用水量可根据水源类型、从业人数、施工面积、竣工面积以及实际用水量等获得典型企业的单位用水指标,以此指标乘以区域竣工面积予以推算。
  服务业用水量为104表、203表服务业单位的取用水量合计扣除供水管网取水量,并加上102表及3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服务业的售水量与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损失水量之和。损失水量可按各行业售水量比例分摊。
  4、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城乡环境用水量采用典型调查方法进行推算。根据绿地灌溉面积、卫生清洁面积、实际用水量等,获得典型生态环境用水户单位用水指标,分别乘以区域环卫清洁面积和绿地面积推算。
  河湖补水量为204表河湖补水量之和。
  (四)调查对象资料清单
  1、大中型灌区及典型小型灌区名录
  2、公共供水企业名录
  3、工业企业名录
  4、服务业单位户名录
  5、河湖补水工程名录
  (五)共享数据资料清单
  1、取用水综合表(303表)

  附件2
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


水利部
2020年4月

目录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范围
  三、工作原则
  四、主要任务
  五、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工作步骤
  (二)具体要求
  六、进度安排
  七、组织实施
  八、保障措施
  附表
  附表1 灌区名录表
  附表2 公共供水户名录表
  附表3 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名录表
  附表4 自备水源服务业取用水户名录表
  附表5 人工河湖补水工程名录表

  为全面推进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用水统计调查管理水平和能力,根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完整和规范的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摸清各类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及其取用水基本情况,形成“统一标准、一库在线、分级维护、及时更新、共建共享”的名录库维护管理平台,为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水资源管理等提供基础支撑。

  二、工作范围
  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雨水利用、海水淡化、再生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具体范围为:
  1.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选取典型样本灌区。
  2.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城镇供水所有公共供水企业,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及以上(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的乡村供水企业,以及供应原水的各类供水企业(包括向工业园区、企业供水的供水企业)。
  3.自备水源工业企业。拥有自备水源(非公共供水管网)取水设施的全部工业企业。
  4.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拥有自备水源(非公共供水管网)取水设施的全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
  5.人工河湖补水工程。以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为目的,对河流、湖泊、沼泽及湿地实施补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全部用水均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事业单位,以及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且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的乡村供水企业可不纳入名录库,各地可根据用水统计工作需要,在确保用水量不重复统计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纳入。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水户、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自备水源服务业取用水户、人工河湖补水工程应全部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
  (二)真实性。名录库中的统计调查对象应是真实存在的,剔除重组、合并、破产、倒闭等已不存在的单位,基本信息应真实准确可靠。
  (三)代表性。对于设计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小型灌区,应综合考虑灌区的灌溉面积、水源类型、取水方式、作物类型、节水灌溉面积等因素选择样点灌区,并在行政区和水资源分区的同类型灌区中具有代表性。
  (四)在地性。名录库中的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如同一法人同时拥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应将产业活动单位按在地原则分别列入当地的统计调查名录库中。
  (五)规范性。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进行名录库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六)兼容性。名录库的建设应与水利及其他部门已有的统计信息平台对接与共享,提高用水统计的兼容性。

  四、主要任务
  (一)收集基本单位信息。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取水活动“在地管理”原则,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库)、水资源费改税税源登记、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灌区单位名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已有成果,结合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等,收集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统计调查各类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二)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各类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生产状况、取水状况等进行比对、复核,通过全国用水统计直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逐级上报、审核,经水利部审核通过后,构建覆盖农业、工业、生活、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取用水户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三)加强名录库管理维护。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更新和维护,及时收集整理核实新增、变更、注销、撤销(含迁出)取用水户情况,定期通过直报系统上报变化情况。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在名录库信息收集、信息审核、使用管理、维护更新等以及保密管理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发挥名录库在用水统计调查中的基础作用。

  五、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工作步骤
  名录库建设主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1.对已经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取用水户,由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台账(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库),按照谁发证、谁审核的原则,收集、整理、审核直管的取用水户信息,形成用水统计基本单位初始名录,并录入直报系统。
  2.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但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在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初始名录基础上,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税纳税人名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成果、统计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录等,补充有关信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并通过直报系统逐级上报审核。
  3.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名录汇总、审核,全面检查上报的取用水单位是否满足名录库建设要求,表内信息是否完整、规范、真实,剔除重复发证的取用水户,完善名录库,审核通过后,通过直报管理系统上报水利部,并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
  4.水利部对各省区上报的名录汇总审定后,形成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5.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取水许可管理和取用水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名录库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管理的取用水户名录信息进行更新维护,交由取用水户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入库。对年内新增的取用水户,要按照相关要求填报季度或年度用水量数据。
  (二)具体要求
  1.关于灌区名录
  (1)大中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均应纳入名录库。水利部负责下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大中型灌区名录及其基本信息;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灌区现状情况对灌区名录和基本信息进行复核、增补,并将经复核修改后的结果上报水利部,形成大中型灌区名录库。
  (2)典型小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采用选取典型灌区确定小型灌区名录,县域典型小型灌区的选取和布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开展。
  ①结合已开展的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获取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名录;
  ②结合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工作,获取农水部门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测算样点灌区名录;
  ③分析整理两项工作涉及的所有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剔除重复的灌区后,再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小型灌区名录进行比对和分析,确定典型小型灌区初步名录;
  ④按农业灌溉分区对典型小型灌区名录进行划分,综合考虑农业灌溉面积、水源类型、取水方式、作物类型、节水灌溉面积等因素,分析典型灌区的代表性,不满足要求的应作出调整。原则上,每个建有小型灌区的县级行政区,均应选取在行政区和水资源分区的同类型灌区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小型灌区,综合确定典型小型灌区名录。
  综合以上工作成果,形成灌区名录库,填报附表1。
  2.关于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名录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10个试点省份直接从税改系统获取纳税人名录清单,根据行业类别选取公共供水企业(包括具有公共供水性质的自来水公司、原水公司、工业园区供水企业等)纳入公共供水户名录,填报附表2。
  (2)未实行水资源税改革的省区。利用取水许可台账(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库),选择取水用途为公共供水的企业,包括自来水公司、原水公司、工业园区供水企业等具有公共供水属性的取水户,对于存在供、受水关系的、嵌套发证的情况,应剔除重复项。
  其中,从统计、税务、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或取用水监督检查等渠道获取企业名录,尚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通过实际调查获取名录信息。日供水量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可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水管理机构获取名录信息。综合以上工作成果,形成公共供水企业名录,填报附表2。
  3.关于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名录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10个试点省份直接从税改系统获取纳税人名录清单,根据行业类别选取工业企业名录(不含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企业),填报附表3。
  (2)未实行水资源税改革的省区。利用取水许可台账(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库)中导出取用水户名录,选择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的企业名录(不含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企业)。对存在自备水源工业许可户与上游取水工程同时发证、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发证等情况,应剔除重复项。
  其中,对从统计、税务、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或取用水监督检查等渠道获取企业名录,尚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企业,应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核实,纳入名录库。综合以上工作成果,形成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名录,并填报附表3。
  4.关于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名录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10个试点省份直接从税改系统获取纳税人名录清单,根据行业类别选取服务业的名录,并填报附表4。
  (2)未实行水资源税改革的省区。利用取水许可台账(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库),选择取水用途为服务业用水(生活用水)的企事业单位名录,剔除存在重复发证的取水户,作为初始名录。
  其中,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学校、宾馆、机关、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取水户,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取水水源类型,仅保留直接从地表水源、地下水源、或其他水源取水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名录库。综合以上工作成果,形成自备水源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名录,并填报附表4。
  5.关于人工河湖补水工程名录
  人工河湖补水工程信息主要结合水利部门年度实施河湖补水工作渠道获得。此外,有关单位应对本区域内近几年的河湖补水情况进行调查,增补遗漏的补水河湖工程。综合以上工作成果,建立河湖补水工程名录,并填报附表5。

  六、进度安排
  2020年6月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5月20日前,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名录库的收集、复核及确认工作,并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6月10日前,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名录库的复核及确认工作,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6月20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名录库的复核及确认工作,并上报水利部;
  6月30日前,形成全国统一的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七、组织实施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统一管理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
  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及日常维护管理。
  各流域管理机构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按工作分工,负责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业务指导。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的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做好管理维护。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调查、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名录库的建立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基层名录库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按期完成名录库建设任务。
  (二)严把成果质量。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名录库建设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有关数据信息填报,确保真实、可靠。省级、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把关。
  (三)保证工作进度。各有关单位要按工作进度安排,完成名录库建设各阶段任务,提交工作成果,保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
  (四)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同与配合,及时解答基层工作面临的问题,加强技术指导,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五)遵守保密规定。名录库使用仅限于用水统计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对在名录库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附表
  附表1 灌区名录表

序号

灌区

名称

灌区

代码

行政

区划

名称

行政区划

代码

区县

个数

类型

取水

许可证

编号

许可

取水量

(万方)

水源取水方式

水源类型

灌区管理单位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编码

所属农业

灌溉分区

设计

灌溉面积

(万亩)

有效

灌溉面积

(万亩)

直管类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大型

□中型

□典型小型

 

 

□自流

□提水

□自流与提水

□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结合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2

 

 

 

 

 

□大型

□中型

□典型小型

 

 

□自流

□提水

□自流与提水

□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

地下水源结合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

 

 

 

 

 

 

 

 

 

 

 

 

 

 

 

 

 

 


  注:
  1.灌区名称: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如没有灌区名称,以灌区水源工程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或以所在乡镇、村组名称作为灌区名称;
  2.灌区代码:名录库建立后,由水利部统一编码,可不填;
  3.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对于跨县不跨地市的灌区,填写灌区所在地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对于跨地市的灌区,填写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对于其他灌区,填写灌区所在县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
  4.区县个数:应填写灌区受益范围所跨县级行政区的数量;
  5.取水许可证编号: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编号填写;如办理多个取水许可证,按照实际发证数分别填写取水许可证编号。
  6.灌区管理单位:有管理单位的按管理单位名称填写,没有管理的单位填写乡镇水管站或村委会;
  7.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编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分区填写。对于跨水资源分区的灌区,可按照灌区大部分受益面积所在水资源分区填写;
  8.所属农业灌溉分区: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农业用水定额》划分的农业灌溉分区填写。对于没有划分农业灌溉分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不填写;
  9.设计灌溉面积:指灌区按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设计的灌溉面积。按照灌区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数据填写。如无规划设计文件,可填写灌区最近5年最大年实际灌溉面积;
  10、有效灌溉面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能正常灌溉的面积总和。包括耕地有效灌溉面积和林地、园地、牧草地有效灌溉面积。

  附表2 公共供水户名录表

序号

区县

名称

行政区划

代码

单位全称

单位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类型

取水许可证编号

许可取水量

(万方)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编码

是否向区

县外供水

直管类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城镇

□乡村

 

 

 

 

□是

□否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2

 

 

 

 

 

 

□城镇

□乡村

 

 

 

 

□是

□否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3

 

 

 

 

 

 

□城镇

□乡村

 

 

 

 

□是

□否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

 

 

 

 

 

 

 

 

 

 

 

 

 

 


  注:
  1.公共供水户单位全称:应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公章名称。产业活动单位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单位地址: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 (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3.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领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4.利用自备水源向本单位的生产区和居民区供水的不作为公共供水户;对于市区或镇区供水同时供水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均作为城镇类型统计;乡村仅统计日供水量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的供水户;
  5.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填写许可取水量;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填写近3年最大的年取用水量;
  6.对于一户多证的情况,取水许可证编号应填写多个编号,许可取水量应为各个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之和;
  7.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编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的分区填写。

  附表3 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名录表

序号

区县

名称

行政区划

代码

单位全称

单位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类型

行业

代码

取水许可证

编号

许可取水量

(万方)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编码

直管类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重点

□非重点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2

 

 

 

 

 

 

□重点

□非重点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

 

 

 

 

 

 

 

 

 

 

 

 

 

 


  注:
  1.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单位全称:应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公章名称。产业活动单位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单位地址: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 (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3.行业代码: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中的中类代码,分别填写大类(2位)、中类(1位)代码,共3位;
  4.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领到法定代码的单位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5.仅统计有自备水源取水的工业企业;“重点”是指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供水企业除外),“非重点”是指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供水企业除外),未办理取水许可但有自备水源取水的工业企业也应统计在内;
  6.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填写许可取水量;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填写近3年最大的年取用水量;
  7.对于一户多证的情况,取水许可证编号应填写多个编号,取水许可量应为各个许可证许可水量之和;
  8.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编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的分区填写。

  附表4  自备水源服务业取用水户名录表

序号

区县

名称

行政区划

代码

单位全称

单位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

代码

类型

行业

代码

取水许可证编号

许可取水量

(万方)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编码

直管类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重点

□非重点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2

 

 

 

 

 

 

□重点

□非重点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

 

 

 

 

 

 

 

 

 

 

 

 

 

 


  注:
  1.自备水源服务业取用水户单位全称:应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公章名称。产业活动单位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单位地址: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 (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3.行业代码: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中的中类代码,分别填写大类(2位)、中类(1位)代码,共3位;
  4.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领到法定代码的单位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5.仅统计有自备水源取水的服务业单位;“重点”是指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及以上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取用水户,“非重点”是指年取水许可量5万吨以下的自备水源服务业取用水户(供水企业除外),未办理取水许可但有自备水源取水的服务业也应统计在内;
  6.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填写许可取水量;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填写近3年最大的年取用水量;
  7、对于一户多证的情况,取水许可证编号应填写多个编号,取水许可量应为多个许可水量之和;
  8、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代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的分区填写。

  附表5 人工河湖补水工程名录表

序号

工程

名称

行政

区划

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

工程管理

单位

补水

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类型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名称

所属水资源

三级区编码

直管类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补水

□换水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2

 

 

 

 

 

 

 

□补水

□换水

 

 

□流域管理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

 

 

 

 

 

 

 

 

 

 

 

 


  注:
  1、工程管理单位名称可填写为组织实施河湖补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3、“补水型”是指引水入河湖后在原地蒸发、渗漏的大型湿地、沼泽等需要人工补水的河湖;河湖;门颁发指引水进入水体停留一定时间,并进行定期换水的河湖,只考虑蒸发渗漏、改善水质等消耗水量;
  4、所属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和代码:按《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采用的分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