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预警防控平台

中山市TBT预警防控平台

——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 首页
  • 新闻聚合
  • 通报评议
  • 重点产品
  • 目标市场
  • 联系我们

首页 // 重点产品 // 健康医药 // 欧盟 // 药品市场准入
search-icon
  • 法规
  • 通报
  • 标准
照明设备

照明设备

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

纺织服装

纺织服装

家具

家具

五金

五金

食品

食品

精细化工

精细化工

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

健康医药

健康医药

装备制造

装备制造

健康医药

  • 美国

    • 生物医药制品定义和分类

      • 产品分类

      • 定义

    • 美国生物医药制品监管

      • FDA扣留制度

      • 生物医药制品的监管机构和职能

      • 法律基础

      • 监管概况

    • 生物医药制品的注册认证机

      • 生物仿制药(Biosimilars)的审批认证

      • 上市后监管(Post-Market)

      • FDA顾问委员会议

      • 新药的批准

      •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s)

      • IND提交路径

      • IND的流程

      • IND的提交

      • IND申请类型

      • 调研性新药申请(IND)

      • 新药审批认证流程

      • 需进行新药审批认证的药品类别

      • 药品

      • 人体血液及血液制品

      • 细胞、组织及以细胞组织为基础的产品

      • 机构注册和产品登记

      • 生物医药制品的注册认证机制

    • 具体生物医药制品的注册入的差异

      • cGMP

      • 产品标签

      • 新膳食成分

      • 结构/功能声明

      • 上市后监管

      • 健康声明

      • 成分安全性的审批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认证审批规定

      • 注册规定

      • 监管机构

      • 注册认证的特点及趋势

      • 市场准入规定

      • 概念和范畴

      • 中药

      • 细胞及基因治疗产品

      • 疫苗

    • 中美生物医药制品市场准入的差异

      • 中美生物医药制品市场准入的比较

      • 疫苗

      • 组织及组织产品

      • 治疗类生物制品

      • 中药

      • 保健食品

      • 中美生物医药制品市场准入的差异

      • 中国对生物医药制品的监管

      • 监管机构

      • 法律基础

      • 总体法律框架

      • 生物制品批签发

      • 生物制品质量控制

      • 对具体生物医药制品的监管

      • 血液制品

  • 欧盟

    • 监管机构及职能法律基础

      • 监管机构及职能

    • 法律基础

      • 法律基础

    • 监管机制及要求

      • 假冒药品指令FMD

      • 说明书、标准及广告

      • 药物警戒系统

      • 《欧洲药典》及适用性认证

      • 审核

      • 药品审批途径

    • 药品市场准入

      • 仿制药/复方药上市许可

      • GMP和GCP

      • 新药的上市后监督

      • 评审程序的选择

      • 分散审批程序

      • 互认可程序

      • 集中审批程序

      • 新药上市许可

      • 法律法规

      • 药品市场准入

    • 生物制品市场准入

      • 上市后监管

      • 上市许可程序

GMP和GCP

时间: 2020-10-21


1. 良好操作规范(GMP)
不论药品选择以上述4种的哪种模式进入欧盟,都需要以满足良好操作规范(the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为基础。欧盟药品的GMP检查仪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在保证其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以及运行的有效性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指令2001/83/EC中对欧盟境内的药品需要符合的GMP要求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在指令2003/94/EC中对GMP的原则和指南进行详实的规定。药品的GMP在欧盟是强制实施的。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GMP认证与我国的GMP认证相比其强调的是风险而不是条款的符合性,其不接受“硬件(包括厂房布局、公用工程、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仓储设施等)不足,软件(包括文件系统、验证、记录、测量仪器校验等)支持”的说法。此外,因为人用药和兽药采用了同一个GMP标准,因此,欧盟的GMP检查的职能部门设在“欧洲药品评价局兽药及检查处”,检查员为专职,且需要进行级别考核并具有相应的企业工作经历,实际上欧盟对检查员的经历要求比美国FDA还要严格。
由于GMP的核查标准是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因此GMP的核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成员国及与欧盟达成互认协议(MR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GMP检查根据严重程度,将缺陷分为三类:
l   关键偏差(critical deviations):必须要进行重新检查才能颁发GMP证书;
l   重大偏差(major deviations):公司必须对其进行整改进行合理描述才能颁发GMP证书;
l   其他偏差(other deviations):对其整改进行合理描述。
(1)   GMP申请的注意事项
企业申请GMP时应保证:
l   有活性物质和最终产品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l   有对药品的批放行负责的欧盟境内的场地的名称和地址;
l   若药品是从第三国进口的,则应提交的信息包括近2~3年EEA监管机构和/或互认协议(MRA)国家的监管机构对工厂实施的GMP核查;
l   最终制造和批放行的安排;
l   按照顺序所有的场所都应进行描述:工厂应符合GMP的要求,并且应在核查前应保证已“准备好核查”,若是工厂在第三国,则应清楚欧盟GMP的要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申请被接受,则通常情况下在210天的评估过程中,不可再添加额外的工厂核查;
(2)   GMP核查的类型
GMP依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核查方式:(a)活性物质制造的核查,(b)药品成品制造的核查。若药品在EEA的境内被制造,则其无需被要求进行GMP核查来证明其符合GMP标准和指南的要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7月1日,欧盟发布了指令2011/62/EU《就防止假药进入合法的供应链,修订指令2001/83/EC》,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提高了药品(特别是原料药)的进口门槛,以防止假药流入市场。其中要求所有的活性成分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被进口到欧盟:活性成分只能在符合欧盟GMP标准或等同于该标准的要求下生产;活性成分有一份来自于出口国的监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包括生产企业是按照欧盟GMP标准或者等同标准进行生产;企业实施了严格的GMP检查;万一发现不符合要求,则该出口国应立即将消息告知欧盟)。
(3)   收费情况
申请GMP核查的费用收取依据条例(EC)No 297/95及其修订件的要求。在核查后的20日内,欧盟将开出发票。针对EEA/欧盟外的申请,收取的费用还应包括审查官员及专家的相关食宿费用和路费。
2. 良好临床规范(GCP)
良好临床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s ,GCP)的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保护受实验者的权利并保障其安全。欧盟GCP核查依据指令2001/20/EC第15条进行。每项的临床报告都需要包含其是否符合GCP要求的声明。
为了方便核查,申请人在GCP核查前应准备好相应的信息:
l   以表格的形式明确地展现清晰的研究执行的结构(清晰地呈现发起者和监控的团体,数据管理、分析、实验室评估、随机性、制造场地等),指出每项行动的名称和地址,负责人及范围;
l   最好以表格的形式给出被调查者的列表(涵盖名字、地址和所属国家),给出每个场地参与的患者及总场地数。
l   审计证书(指出审计的场地、审计的日期,审计的类型和审计员);
l   主要的或协同参与者的签名。

联系我们

微信公众号:中山标码

服务电话:0760-88220326

邮箱地址:zszjbms@163.com

服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六路48号

QR Code Im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 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中山市物品编码商品信息数据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06-2025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粤ICP备16102584号-1

2025-06-15 访问量:4645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