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关税管理制度

时间: 2021-08-26


  1. 统一关税

  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欧盟在关税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有:  

  • 理事会条例(EEC) No 2658/87《关税和统计术语以及共同海关关税》及其系列修订
  • 理事会条例(EC) No 450/2008《欧盟海关法典》

  欧盟以委员会条例的形式每年调整并发布新的海关税则。根据WTO 统计,2006年欧盟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6.9%,其中,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18.6%,非农产品为4.0%,农林牧渔业产品为10.9%,采掘业产品为0.3%,制造业产品为6.8%。

  此外,欧盟与中国政府就关税事务缔结了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理事会决定2004/889/EC)。

  2. 普惠制

  2005年6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条例(EC) No 980/2005,对有关普惠制的条例(EC) No 2501/2001做出重大修订,确定了新的普惠制方案。该条例适用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的普惠制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1) 新普惠制的普惠类型由原来的5种安排简化为3种。其中,第2种安排即普惠制“加惠”的临时形式已于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另外两种安排是指一般普惠制安排和“除武器外所有商品”的安排。在一般普惠制安排下,敏感产品的进口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3.5个百分点,非敏感产品免征进口关税。根据普惠制“加惠”安排,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可享受全免关税待遇。但受惠国必须是经济缺乏多元化、对外依存度大的经济脆弱国家,而且享受这一安排的受惠国还需符合其他标准。根据“除武器外所有商品”的安排,全球50个最不发达国家向欧盟出口的除武器之外的所有产品均可享受免缴关税的优惠待遇。

  (2) 新普惠制扩大了受惠产品范围。一般普惠制安排下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产品从此前的6900多项增加到7200项。新增的300项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业和渔业领域。

  (3) 新普惠制简化了“毕业(即普惠待遇终止)”条件,将多重标准修改为单一标准。原标准包括普惠制下的进口产品的份额、发展指数和出口专业化指数;而新标准只对受惠产品在欧盟市场的份额提出要求,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则为12.5%。

  根据新普惠制方案,欧盟在2008年重新评估享受新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的份额,以确定其是否可以“毕业”。但新普惠制规定每年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进行一次评估,以对可能发生的进口急速增长进行密切监控。

  根据欧盟理事会条例(EC) No 980/2005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海关税则分类,中国出口欧盟的第六类到第二十类,共涉及15大类68章的产品已全部“毕业”,不再享受普惠制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产品涉及化学、塑料、橡胶、金属及其制品、木及木制品,以及纺织品、鞋类产品和机器、车辆等。

  2008年7月22日颁布的《在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普惠制以及修订条例(EC) No 552/97、(EC) No 1933/2006和委员会条例(EC) No 1100/2006与(EC) No 964/2007》((EC) No 732/2008)对条例(EC) No 980/2005的附件I中各国的“毕业”产品列表做出了相应调整,新的普惠制方案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新方案,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能享受欧盟普惠制优惠待遇的产品有:农产品、矿产品、木浆、纸及纸制品等,而大部分工业产品依然被排除在欧美普惠制优惠待遇之外。

      2013年12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1421/2013号规例,修订了欧盟的普惠制规例,在其生效1年后把中国内地、厄瓜多尔、马尔代夫及泰国剔出受惠国行列。

      世界银行分别于2011、2012及2013年把中国、厄瓜多尔、马尔代夫及泰国归类为高收入或中高等收入国家。分类是以这些国家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为准则。因此,中国将从欧盟普惠制“毕业”,中国所有产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